受害人:沒有反抗就不算性侵?
這一點值得特別注意:丹麥法律規定,性侵指的是暴力強迫、或者暴力威脅後發生的性行為,而不是在沒有徵得對方同意的前提下。
有鑒於此,「丹麥全國警察條例」規定,受理案件的警官有必要詢問報案者「抵抗犯案者」的細節,也就是說,被施暴的人有沒有反抗施暴的人。
但是,Grevio的報告說,《伊斯坦堡公約》對性暴力的定義中,(是否)「同意」是核心。
漢森女士認為,丹麥現有法律把責任歸到受害者頭上--她們有責任阻止自己被性侵,後果是,指責受害者的態度很普遍。
她說,「圍繞性侵存在許多誤解、迷思。在不少人的想像中,性侵是有『野獸』跳出樹叢、拖倒孤身的女人。但事實上,許多性侵犯是受害人的丈夫、男友、好朋友,或者是她們在派對中邂逅的人。在這些案例中,只是因為她們認識對方,就要承擔部分責任。我真是很難理解。
性侵、性侵,從來不是受害者的錯,永遠不是!」
漢森女士還說,把辦案的注意力集中在案發過程中女人有沒有反抗,說明對受害者的處境和遭遇缺乏理解。
她說,很多遭遇性侵犯的人立刻會被驚呆,根本無法支配自己的身體和大腦;或者,她們是在熟睡當中、醉酒之後,或者因服藥麻痺。「根據現有法律,除非你說「不」、而且拒力反抗,那麼,你的身體別人可以隨便碰;我們希望看到的是,除非你說『行』,否則,你的身體別人就不能碰。」
歐洲:其他國家怎樣說?
將性侵定義為字面意義上的「暴力強行」姦污而受到批評,丹麥並不是唯一的歐洲國家。
根據「國際特赦」去年11月發佈的另外一份報告,在他們調查的歐洲31個國家當中,只有8個國家以「同意」為基點定義性侵。
這八個國家中,德國在2016年才修改法律、以「同意」為基點。之前,受害者需要證實自己曾經抵抗,這一要求同年也被廢除。
丹麥的鄰國瑞典,歐洲性別平等排行榜的冠軍,去年7月才推出以「同意」為基點的法律。
西班牙目前仍在修改法律的過程中。現有法律規定,受害人需要證實遭受暴力、恐嚇,才能算是被「性侵」。
去年,西班牙上訴法庭判決「群狼」輪姦罪名不成立。因為受害人沒有受到暴力攻擊、恐嚇。
「群狼」案曾震驚西班牙,並引發大規模爭議和抗議。後來西班牙法律專家提議修改法律,以「同意」作為定性性侵的出發點。
背景:震驚西班牙的「 狼群 」案
一年一度的奔牛節,是西班牙規模最大的節日之一。2016年7月的奔牛節,北部城鎮潘普洛納(Pamplona)街頭人山人海 , 一名 來自馬德里的 18歲的女郎 也來參加狂歡。
她與朋友走失,五名男子前來搭訕。後來他們把她帶入一間地下室。這 五名年齡在25-30之間的男子 先後 與她發生沒有保護措施的性關係。
一名 男子用手機拍攝,並將視頻分享到WhatsApp 他們自己的聊天 群,這個群名叫 「狼群」 。警方調查報告說,錄像顯示, 女郎 自始至終閉著眼睛、保持 「 被動或者中性 」的 態度。 這成為後來被告律師的關鍵辯護之一。
但是抗議者質疑,「難道 為了證明自己 是 被強暴,就要不顧安全 去 反抗 ,讓 他們在自己身上留下傷疤 ?」
「 一個女孩子面對五個身強力壯的男 人 ,不敢反抗難道不正常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