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基會董事長林中森日前傳出尚未卸任就籌組基金會,成為新買辦集團還對外募款,引起不少疑慮,今(28)日立院內政委員會就初審修正《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4條之4及第79條之3,限制海基會及相關受陸委會委託的團體代表人 ,在離職後3年內不得在與職務有關的營利事業任職,違者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林中森籌組「中華民族發展基金會」一事遭媒體揭露後,立法院內攻委員會火速於3月31日通過決議,要求林中森未經同意不得出訪中國,林中森也取消在4月中的赴中行程。
立委李俊俋、莊瑞雄也提出修法,要在《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增設旋轉門條款,海基會退離職人員不得在3年內從事相關的營利與非營利職業。不過林中森及陸委會主委夏立言今天都表示,《公務員服務法》限制的也僅是離職不得從事相關「營利」事業,不應該限制至「非營利」的部分。
內政委員會今天經過整個中午討論之後,立委們同意只限制營利事業部分,《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4條之4修正後,限制海基會或陸委會委託的相關機構或團體的代表人,於退離職3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5年內職務直接相關的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違者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鍰,所得利益可沒收。
該條文修正也增加規定,海基會公股董事及監察人,若假借職務或不當方法圖利本人或關係人,可處1百萬元至5百萬元罰鍰,並沒收追繳其所得利益。
海基會董事長林中森至內政委員會備詢。(顏麟宇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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