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審法官也把國防部的訴願決定當空氣,更作出限縮解釋判衛福部敗訴,校方與法官的認定,竟全盤建立在學校違法行政之上。法官在「子法不得逸脫母法」的立論上作限縮解釋,但此處的母法是前述「人類…保障條例」而非訴願法,子法「人類…保障辦法」中僅規定申訴期間等執行上細節、技術性事項,並未逾越母法授權,不過讓衛福部得以要求改善或處罰來達到行政目的,遑論校方公然違法。再者,目的性解釋的首要考量是立法目的而非法官目的,司法不得逾越立法權,也是衛福部強調判決忽略立法精神的原因。世上沒有完美的法律,既是為保障愛滋病人免受歧視而立法,且病人權益與疾病防治屬衛福部職責,法院應尊重其專業判斷。
錯誤認知讓社會對愛滋病心存恐懼,其實共用餐具、擁抱或一般肢體接觸不會傳染,傳染只限性行為、母子垂直感染或輸血、共用針筒的血液傳染等特定途徑,疾管署應加強宣導,讓民眾瞭解未如想像恐怖,政府不會冒險置全民於危險中,愛滋防治關鍵在隱性感染者願出面治療,一旦歧視形成,勢必降低治療意願。目前雞尾酒療法已能有效控制病情,而國際趨勢皆走向人類與愛滋和平共處,美、日等先進國家甚至投入愛滋器捐研究,當然各國對此仍有醫療技術與觀念差異,一切必須先從正確認識愛滋開始。
法院放任國防大學歧視,勢必造成下一個悲劇,校方應主動撤銷歧視退學,以身作則才能樹立典範,堂堂學府,別用霸凌摧毀學生。
*作者為台灣醫事安全法學會總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