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初審通過「文化資產保存法」修正草案,提高破壞文化資產行為罰則,刑責從原先「5年以下有期徒刑」修正為「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和「得併科罰金新台幣5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罰金」。
「文化資產保存法」草案,在歷經專家學者研究、多次諮詢會議及多次機關會商會議、公聽會等過程,今天經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通過。
本次修正可以說是歷次修正幅度最大,而影響層面最廣的一次,也可以說是文資法自民國71年制定執行以來,依照過去許多實際執行的困境、並且考量時空背景不同,所做出的全面性修正。
文化部指出,今天通過的修正草案條文,除行政院所提的修正草案版本外,並整合多位立委所提版本而成,內容包括國內法制與國際接軌、文化資產保存教育向下扎根、重視多元族群文化資產保存、擴大公民參與機會、強化台灣土地與歷史連結、擴大獎勵並提高破壞文化資產行為的罰則及其他相關規定。
其中增加對文化資產保存工作獎勵,像是擴大遺產稅的減免範圍,未來租用公有文化資產辦理修復時,修復費用得減免租金,以及其他相關獎勵措施等。
破壞古蹟、暫定古蹟的刑責從原先的「5年以下有期徒刑」修正為「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或併科罰金」修正為「得併科罰金新台幣5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罰金」,另新增處罰破壞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者的罰鍰。
文化部表示,「文化資產保存法」修正草案今天經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通過,未來若經立法院正式完成立法三讀程序,並由總統頒布後,便可正式施行。屆時保護文化資產的主要依據,及國人對於文化資產價值與意義的認識,更可進一步獲得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