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公會自律規範同時也規定,信託財產屬未上市櫃之股票,其資產淨值之計算,係以未上市公司最近一期財務報表所載之每股淨值計算。為避免委託人之親友等擔任公益信託監察人之情形,恐導致未能落實利益迴避功能,自律規範同時也規定,公益信託監察人應具備金融、會計、法律、與公益目的相關之知識或經驗。
另外,公益信託若設有諮詢委員會者,諮詢委員與該公益信託之委託人與監察人,具有配偶或三親等內親屬關係者,不得超過委員總人數之1/3。換言之,財團捐贈之公益信託,其公益信託諮詢委員會委員之家族成員比率,必須在1/3以下。
公益信託公益支出只要資產的1% 王榮璋:比存款利息還低
對於信託公會所訂定「自律規範」,僅要求公益信託之年度公益目的支出,「原則上」不得低於信託資產之1%,王榮璋對於這樣的結果並不滿意。王榮璋在立法院質詢時表示,信託資產即便是存在金融機構,每年的存款利息就有1%多,如果僅要求公益信託之年度公益支出,不得低於百分之一,這樣的設計等於是讓「本金可以永遠長存」。尤其是,公益信託的信託資產,除了現金資產,還有未上市公司股票、土地,甚至連墓地也有公益信託,這部分的價值又該如何認定?
王榮璋表示,信託公會透過「自律規範」,要求公益信託年度公益支出,是否有達到信託資產的1%,但上述規範根本沒有法律效力,「實際執行公益目的相關支出的人,是信託監察人,不是受託銀行,如果沒有達到1%的標準,信託監察人不理會受託銀行怎麼辦?」
況且,部分公益信託,除了原始的信託資產之外,還有在進行公益募款,上述之募款所得,是否列入年度公益支出的計算,還是該在當年度全數支用?信託公會的自律規範根本沒有辦法約束,未來在執行上會有很多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