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婚政院版通過,許多人定位成「亞洲第一同婚」、「歷史正確的一頁」,自以為義,但公投領銜陣營所擬的條文一條也沒有通過,蔡總統還宣稱這一次修法是合憲、合公投。公投下的立法,本是被監督對象,政府卻用自我宣稱、扭曲對手等方式,宣傳為正確。本次公投是台灣憲政史上第一次由人民提案的公投,其對政府拘束力如何,對憲政民主運作有重大意義,不容政府閃躲。領銜人幸福盟應該要依公投法新增的救濟條文,向司法院提出解釋,以釐清通過的政院版是否合乎公投。
用扭曲的憲政論述壓抑明確的公投民意
通過同婚,常渲染成同志人權,因此對民主憲政加分,是歷史正確的一方,相形之下所有與此相反的主張,都被打入歷史落後、迫害人權。然而,大法官很清楚地指出,所謂婚姻自由平等保障,是永久、親密、排他的二人共營生活,這定義政院版、賴士葆版、林岱樺版也承接,這種保障對締婚當事人的權利義務,與當事人結合和第三人(如:姻親)或國家機關(如:社福、稅捐)的權義,保障程度就有差異;前者絕對平等,後者有討論餘地,這也是大法官解釋反覆強調該號解釋「不及於其他」的真義。但是昏昏團體不停用堅持婚姻平權的論述,堅持形式、名稱、章節等外觀的部分,都是憲法保障範圍,一舉涵括所有事項,同異結合只能一視同仁。這種論述效果,壓抑了公投的民主空間,導致公投明確決定,立法程序上少數不肖立委與政院卻一種用扭曲釋憲的違憲恫嚇,壓抑人民的決定。
對民主和對立委自己名譽最大的羞辱,莫過於表決前協商,尤美女立委曾片段引用公投第12案關於婚姻自由平等保障的段落,來為政院版合公投背書。如果公投第12案根本沒有問題,公投動員時這些昏昏團體何必誓死反對?如果公投12案根本違憲,迫害了同志,尤美女此時此刻又何能拿來為政院版的大幅準用民法、婚姻字眼入法背書?無論是公投前的抵制還是表決前的和諧,尤美女最多都只講了一次真話。
生育、心理、社會理解差異 公投要求差異規範
那麼,政院版何處可能不合公投?被尤美女斷章取義引用的第12案指出:「異性間的結合,多數人能自然生育子女,即使有夫妻不生育,常是刻意避孕的結果,或少數人因生理、心理等因素才不孕,但同性間卻完全沒有自然生育子女的可能性。除此之外,『異性婚姻』與『同性結合』在生理、心理與社會理解上仍有諸多不同。(第12案理由書(二)、1.)」、「由於我國現行法律涉及婚姻、結婚用語者,非常廣泛,此外,同性結合與異性結合在生理上具有本質差異,由此衍生的法律問題與規範重點亦不盡相同((二)、4.)」因此,除了主文要求的,形式上要用民法以外規範(即專法),參考理由書,因為生育、心理、社會理解的不同,法律規範也要有所不同,公投沒有說明差異的規範是要比較差、還是比較好,但清楚傳遞差異規範的訊息。另外,第10案也要求,要增訂婚姻定義為限於一男一女結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