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版難以符合三個面向的差異規範
政院版大幅準用民法的結果,導致同性結合與異性結合除了收養問題外,幾乎就沒有不同。由於政院版準用繼親收養(§20),導致養子女與同性結合當事人雙方各自的親屬亦產生親屬關係,則當事人間有無成立姻親就有解釋空間;結合雙方互相扶養義務上,若無法協議如何扶養,先由親屬會議決定之(§20II),適用親屬會議的結果也可能導入姻親觀念。解釋上,政院版甚至可能承認姻親之成立,那麼差距就更小了。最大可能違反公投的疑慮,在於第24條在民法總則、債編以及其他非民法規範,凡提及「結婚、婚姻、夫妻、配偶」或配偶、夫妻關係所生之規定皆予準用,這種一網打盡的方式,是否合乎公投理由書「生育」、「心理」、「社會理解」層面的差異?是否只有收養規範的差異,就滿足了公投表現出在這三個面向應該差別規範的思考?反之,賴士葆版根本定位成家屬,林岱樺板相當政院版準用條款的第25條,其他非民法規範如果有關生殖、妊娠、同性結合本質不符者,不能準用(如陪產假)。這兩個版本都更加符合公投,卻被執政黨無限上綱違憲指控,導致自始不討論,執政黨用黨紀霸凌民意,為了鞏固領導中心而忽略直接民主的要求。其實,創制複決權是憲法基本權,如果法律不能合公投,還是違憲。
執政黨工具化公民投票 幸福盟應為了人民討回公道
執政黨和時代力量工具化公投,用支持公投表現自己民主,但投票出自己不喜歡的題目,就回頭修法關上鳥籠。但是上一次新修公投法,已經增訂了救濟條款,可以實現直接民主。公民投票法第30條第3項:「立法院、直轄市議會或縣(市)議會依第一項第二款制定之法律或自治條例與創制案之立法原則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提案人之領銜人得聲請司法院解釋之。」這是來自高志鵬提案的條文,是立法成果與提案內容不符的救濟。基本上是認為人民公投時,就宛如總統或五院,是一種憲法上的機關,憲法機關意見常有不一致,在公投的情況,立法機關當受人民拘束,但領銜人又沒有具體的組織和職權,可迫使民意機關就範,這種情況類似各憲法機關憲法見解不同,聲請大法官統一解釋以求解決。
幸福盟反對政院版通過,但基本上想將意見引導至政治,在2020用選票教訓。然而,公投案不只是神職人員組成的激烈團體意見,背後事實上有為數龐大的保守選民支持,公投的文字可視為調和這兩種不積極支持同婚意見的立場,幸福盟得到七百萬餘選票支持,應該運用公投法聲請司法院解釋的途徑,維護選民在去年1124作下的決定。外國媒體可能會用亞洲第一、歷史定位等狂歡語言歡慶,但台灣民主憲政的品質運作如何,外媒哪會關心?如果台灣第一次由人民提出的公投,落得這種政府可以用扭曲釋憲、抹黑攻擊、黨意挾持民意的方式壓抑,好不容易通過的公投制度又能有什麼希望?這不匹宣告人民,沒有民意支持無所謂,只要用這種難懂小聰明自以為是的論證,教訓未開化的人民,就可以為所欲為?為了貫徹公投意見、也為了維護民主憲政,幸福盟應該提出第10案、第12案的司法解釋。
*作者為男同志公民,獨立研究者,曾任非營利組織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