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6月27日發生的八仙樂園塵爆意外至今已經近1年,因主辦者呂忠吉與主辦單位玩色創意公司的資產不多,塵爆受害者擔心求償無門,所以對出租場地的八仙樂園提請假扣押5.07億元,一審士林地方法院雖然已經准許,但是八仙樂園不服結果,2次提出抗告,最高法院22日駁回抗告,維持原二審判決。主辦人呂忠吉在一審時也遭法院以業務過失致死罪判決4年10個月有期徒刑,已經向高等法院提起上訴,但尚未開庭。
39名傷者 每人要求賠償金1300萬元
向法院聲請扣押八仙樂園資產的39名傷者,每人要求的賠償金為1300萬元,包含醫療復健、勞動力減損、生活支出及精神慰藉,士林地院於一審時已經全部獲准,並且允許新北市政府出面為聲請人出具保證書及代繳擔保金,但經八仙樂園提起異議後,法院維持准許假扣押處分,但是新北市政府不得替聲請人繳納擔保金,但雙方都不服判決結果,均提出抗告。
八仙樂園認為自己僅提供場地,而且是未對外開放的泳池,因此火洞的安全性應該要由承租方與活動主辦方負責,而且八仙樂園的淨資產達新台幣18億元,財務穩定,請求法院回假扣押處分。但高等法院指出,雖然受害者的賠償金額多寡應由民事訴訟審理後決定,但因為有必要在訴訟定讞之前保證受害者的債權,因此維持假扣押處分。
高院判決 新北市政府不得代繳擔保金
另外,高等法院也表示,新北市政府並非銀行業,出具保證書以及替受害者代繳擔保金並未符合法律規定,而雙方對高等法院判決都有不滿,均提起抗告,但是22日最高法院裁定駁回抗告,全案定讞。
2015年6月27日,玩色創意透過瑞伯國際公司向八仙樂園接洽,欲租用場地舉辦「彩色派對」晚會,但是因當時噴灑的彩色粉末接觸到現場的高溫燈具,引起閃燃,造成15人死亡、499人輕重傷,最後1名傷者,全身面積90%燒傷的21歲男大生已經於2016年6月21日出院,而目前全案已經獲准扣押的賠償金額超過6.7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