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陸委會認定,陸方舉辦的「海峽論壇」涉及「一國兩制」或涉及國家安全與矮化主權,呼籲勿參加相關論壇,以免觸法,讓人以為還是戒嚴時期,容有疑義。
首先,就憲政層次而言《釋字第445號》:「集會遊行法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違反同法第四條規定者,為不予許可之要件,乃對「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之言論,使主管機關於許可集會、遊行以前,得就人民政治上之言論而為審查,與憲法保障表現自由之意旨有違」與《釋字第644號》:「人民團體法第二條規定:「人民團體之組織與活動,不得主張共產主義,或主張分裂國土。」同法第五十三條前段關於「申請設立之人民團體有違反第二條……之規定者,不予許可」之規定部分,乃使主管機關於許可設立人民團體以前,得就人民「主張共產主義,或主張分裂國土」之政治上言論之內容而為審查,並作為不予許可設立人民團體之理由,顯已逾越必要之程度,與憲法保障人民結社自由與言論自由之意旨不符」等語,認定:無論是主張共產主義或臺灣獨立,均為憲法上言論自由與結社自由所許,應受保護。
承前,今海峽論壇所討論者,並非共產主義,而係和平統一的方法,符合我憲法增修條文統一的終極目的,與相關大陸與臺灣地區的憲法內文。申言之,單純討論統一,無違憲疑慮,更為實現憲法任務。是以,今陸委會大開人權倒車,恐非憲政國家應有之舉,此其一。
其次,已故的刑法泰斗林山田教授《廢除刑法100條運動》,廢除原有刑法第100條的「陰謀內亂罪」,是著名箝制思想的惡法,後將第1項加入強暴脅迫,第2項刪除陰謀犯,遂為今日內亂罪的樣貌。承前,本件涉及統一方式,未有變更國體為君主國,未獨立竊據中華民國國土,未以非法方法變更國憲,未顛覆政府,最重要者,單純討論,並非「陰謀」,而係開誠布公,充分交流,何來暴力脅迫之有?除非與會者皆為:「哈利波特巫師」,念念「消消台獨」咒語,台獨就消失!與國安何干?此其二。
再者,《兩岸關係條例第33條之1到33條之3》規制:不得加入政治性組織與合作行為,地方政府與對岸合作應得上級機關許可,教育機關亦不能任意為合作行為或簽署協議。然就立法院民國91年10月16公報文書與陸委會97年9月30日函釋意旨,前開條文:僅限於締結盟約產生組織,主觀合作與客觀上有分工行為,達成公同目標,方在禁止之列。承前,今海峽論壇,僅為學術與文化交流,何來書面締結盟約之有?且合作行為是誰與誰謀議?如何分工?法不責眾,何況無法可管?此其三。綜上三者,足見陸委會認定海峽論壇違法,參與的中華民國國民應予以開罰,法理上恐有所欠缺。
最末,以奈沙馬蘭電影《陰森林》做結:現代人建立仿19世紀小鎮,但為避免村民出逃,叫人輪流喬裝紅色怪物,在村子的附近巡迴,並且:「不能呼名」也「不能討論」,是最精彩的愚民寫照,當年僅覺荒謬絕倫!然而,今號稱民主自由的臺灣民進黨政府,卻擺出同樣的劇本,一國兩制與民主對話,不能說,也不能討論,製造「紅色恐懼」搞起鎖國,戕害言論自由,不也把寶島變成了「陰森林」?
*作者為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