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箭是,當發現建設公司或廣告公司炒作價格時,除行政罰跟刑事罰外,其因炒作而得之不正利益,要用兩種手段:其一是,命一定期限內暫停交易,以免受騙擴大。其二是,主管機關得以行政處分調整價金,以免不正利益仍然可以入袋,而應歸還給買方。雖然私人交易基本上是契約自由,但房價作假哄抬,其情形一如詐欺,若由買方提出訴訟,曠日費時,也有時間限制,增加法院負荷。況且對房價的了解,法官也不如主管機關透過實價登錄之判斷,故由主管機關行使價格調整機制,較迅速且全面一次解決。房價作弊的獲利不亞於股票內線交易,而操弄價格之害,也不亞於內線交易。獲得不正利益的建商跟配合的投機客要把錢吐出來。
從性惡的想法去想,甘願作人頭的人,與建商或或廣告公司的員工,必然有特定關係,現在很多工具可以查出其密切性,如何運用,相信檢調都可以傳授方法。而且最重要的是金流的調查,可想而知一定會作假,五鬼搬運,甚至金流中斷,但只要賦與主管機關調查權,取經於稅捐機關的查稅方法,較之法官或檢察官有效率。這筆者在二十幾年來就在法院操作過二次,每次都能抓到假。更重要的事,透過調查金流過程,當人頭的人,心裡也會惶惶不安,因為可能構成刑事共犯,甚至會構成洗錢行為,相信抓幾個之後,就會產生殺雞儆猴效用。只是這些技巧原來都要透過法官或檢察官,立法上必須要充分授權行政機關。凡走過必留下痕跡,要相信無中生有的事,是可以查出來的。
立法不單是光有理想,配套措施應該也一併提出,不要只會說美國等先進國家怎樣又怎樣,找最適合台灣國情的方法,才是有勇有謀。筆者當然知道建商跟廣告公司一定會花招百出,而且變招,但只要每招都要求公證或認證就可以見招拆招,消費者也不是傻子,一定會反應。打擊假房價應該宣傳為全民責任,效果必然彰顯。
民法規定不動產交易須經公證的條文,已經被冰凍十幾年了,剛好配合實價登錄的防弊,從預售屋買賣的權利買賣開始,應該要派上用場了。假買賣雙方花錢幫國家蒐證,最有效率,最划得來。公證這把尚方寶劍須出鞘了!倘若公證這把利器不拿出來用,那真的立委諸公是在與財團掛勾。
*作者為退休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