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商高絲公司提出之市場調查報告,為經公正與專業公司之結果,整體受訪者有69% 知道其為雪肌精商品瓶身,甚至有51%不須任何產品類別之提示,僅憑瓶身即可說出品牌全名,高於競品佳麗寶為13%、SKII為57%。故市場調查報告足證相關消費者,依雪肌精之瓶身得以辨識商品來源,具有後天識別性。
智慧局上訴至最高行政法院,二審審理結果(最高行政法院 104 年判字第 792 號行政判決),最高行政法院反倒認為雪肌精之瓶身不具有先天識別性,理由是雪肌精之瓶身外觀縱然給相關消費者有特殊之感覺,然而其僅是容器之裝飾,難認有足資與他人商品區別之識別性。幸好,最高行政法院亦認為雪肌精之瓶身已經長期與廣泛地使用,有廣大銷售據點且商品銷售量甚鉅,更有大量的媒體報導,因而維持一審判決的決定,認定雪肌精之瓶身具有後天識別性(備註:最高行政法院認為市場調查報告有瑕疵不予以採認,但其並不影響後天識別性的判斷結果),故而可註冊為立體商標。
從雪肌精瓶身的案例,讓我們回來看看老虎堂的「黑糖虎紋飲料杯」的立體商標申請案,目前全案仍在智慧局進行審查中,但筆者個人推測該案的審查重點仍會落在是否具有識別性的議題,尤其是是否具有後天識別性,甚至很有可能全案會進到行政救濟程序方才有結論。
你呢?覺得「黑糖虎紋飲料杯」具有識別性嗎?
根據智財散步舉辦的不專業票選活動,在1075位朋友投票的情況下,有高達92%的朋友認為不具有識別性。
票選結果讓筆者有點意外,因為它和老虎堂於網路超夯爆紅的情況並不一致。不過,後天識別性的舉證不需僅僅依靠市場調查報告,其他如銷售量、媒體報導、消費者分享文章、網路檢索、商品推薦及廣告等資料,亦可作為後天識別性的參酌證據。想必老虎堂的行銷與智財人員,已經開始動起來了吧!
作者/馬克斯
本文獲授權轉載自《智財散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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