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關務署近日對協助國安人員走私9800條洋菸的華膳倉儲,援引《海關緝私條例》第35條,將其行為解釋為「擅自移動貨物」,處以15萬元行政罰,引起不小爭議。國民黨立委許毓仁就酸說,財政部是否在農曆7月受到超自然力量影響,才做出這種荒腔走板的解釋?對於外界質疑,財政部澄清並不是想要大事化小,強調對此案的裁罰只是剛開始。
許毓仁14日在臉書po文質疑,財政部對華膳倉儲的處罰,為什麼是用《海關緝私條例》第35條的「搬運貨物」,而不用第36條之「私運貨物進口」?他認為這是意圖影響司法,「法律不應該被當成行政機關帶領風向的工具,也不應成為包庇有錢、有權者的防護傘!」
「財政部投機取巧操弄法律還自打嘴巴。」許毓仁指出,有財政部官員解釋,因為《菸酒管理法》第45條第2項的輸入私菸行為事涉刑責,所以關務署才依《行政罰法》「刑事先行」原則,現階段尚未對華航等相關人員處以行政罰鍰。
對此說法,許毓仁好奇,那為什麼《海關緝私條例》不一併適用「刑事先行」原則?「難道《海關緝私條例》不是行政法嗎?這個行政處分根本違反《行政罰法》第26條第1項規定。」他痛批政府繼續帶頭違法,且看不到財政部防堵走私漏洞的決心,只看到他們企圖大事化小的決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