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國99年間發生了社會矚目的英商林克穎酒後撞死送報生案件,林克穎自始自終都否認犯罪,最終經法院判刑4年確定,但在判刑確定後,林克穎竟在法院已限制出境出海的情形下,變裝成功離開我國國境,國人無法接受這樣的結果,自此以後,將林克穎引渡回台灣服刑,一直是政府努力的目標,但日前英國蘇格蘭法院以台灣監獄條件不符合歐洲人權公約,而決定毋庸將林克穎引渡回台,消息一出,輿論一片譁然。
誠如台灣大學法學院教授李茂生於臉書上所說「我是真心期待這個犯罪人能夠在臺灣服刑,終究這個犯罪是在臺灣犯的,對臺灣社會造成影響,也只有在臺灣接受刑罰的執行,這樣社會的動盪才能夠被撫平」,但面對外國法院判決不能引渡的結果,我們只剩下群情悲憤?是否可以進一步思考,是不是我們既有的監獄環境(硬體、軟體)出現了很大的落差?當國際間先進國家不斷改善監獄環境下,我們是否願意投注更多資源到監獄這幽暗的一隅?
「受刑人只求像人一樣的被對待」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7條規定:「任何人均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殘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懲罰。特別是對任何人均不得未經其自由同意而施以醫藥或科學實驗」,而第10條則規定:「所有被剝奪自由的人應給予人道及尊重其固有的人性尊嚴的待遇」,上開文字意義不難理解,從脈絡觀察可知,即便是經法院判決確定應接受刑罰之受刑人,縱使在監禁於監獄之中,也應該給予符合一定生活條件的對待,例如生活空間、醫療水準等合乎一個人最基本的處遇。
我國監獄受刑人在生活空間方面(尤其是回到房舍的起居空間),目前仍處非常低劣的生活水平,通常每間房舍都擠滿了數十個以上的受刑人,而盥洗浴廁等生理需求都在一個半掩的磚牆內的地方解決,說是眾目睽睽也不為過,受刑人入睡時幾乎是人貼著人(我國監獄超收情形嚴重,關於超額收容比率,可參考伊玲玲所著「受刑人移監探討」),連翻身都很困難,又在醫療方面,除非是真的已經病入膏肓,才可能有到監所外醫院就診機會(保外就醫、戒護就醫),而且醫護人力配置也嚴重不足(可參考葉俊宏著「矯正機關醫療現況暨改進芻議」),另外如勞作金的分配,累進處遇分上的數的不透明等上開諸多問題,都是我國獄政舊疾沉痾。早在103年間由台灣人權促進會、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台灣監所改革聯盟舉辦的「2014監所參訪計畫政策論壇」中,與會者均提出廣泛且深刻的討論,但轉眼間幾年過去了,我們在監所環境上有沒有絲毫的,前進?答案自在人心。
「監所環境也是教化的一環」
回到現實層面,我國獄政的問題從來沒有獲得重視,在社會大眾的眼中,反正受刑人就是做錯事的一群人,做錯事的人就是要進監獄受苦、受到教訓,怎麼還會奢談監獄裡的生活條件!但如果我們認為一個人進入監獄,除了為其犯錯付出代價外,也希望能夠給予教化,期許這個人可以變好,將來有可多回歸社會的可能,那我們可以說監獄裡的環境不重要嗎?當然如果是要求我國監獄環境能比照外國(例如瑞典)恐過於理想,更不可能被國人所接受,但至少逐步改善受刑人的起居環境,例如降低超收比例、盥洗空間的硬體改善、醫療品質提升等作為,讓國際間知道我們願意正視受刑人,並願意給予合乎人道的對待,除了避免下一次遇到相類似案件(外國人引渡)仍遭到相同理由加以阻礙,也是藉這個契機啟動獄政上的革新,走出這第一哩路並不容易,更可以說是吃力不討好的工作,但唯有如此,才是一個法治國家、一個進步社會的象徵。
*作者為雲林地方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