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聯合國關於律師作用的29條基本原則》(2015) 裡,有一些保護律師權利的原則,例如,律師在履行職責時所發表的有關言論,應享有民事和刑事豁免權;各國政府應確認和尊重律師與委託人之間的聯絡和磋商均屬保密。
既違背本國憲法又違背聯合國基本原則,中國司法部6點禁令有嚴重的造法嫌疑,應該歸於惡法之列,是中共當局向人類文明的又一次挑戰。自去年「709大抓捕」以來,當局以各種卑劣殘忍的手段,肆意迫害幾百位堅守道德良知的中國律師及其家屬。現在,他們將威脅與恫嚇律師的做法以法律形式規定下來,將無法無天的迫害合法化了。
6條禁令抵觸中國原有《律師法》
早在1919年,被認為是理性睿智的德國人就創制了一個具有民主自由精神的憲法——《魏瑪憲法》,「司法獨立」是其中的一個重要原則。當時,在法庭上辯護的德國律師,享有刑事辯護豁免權 他們對法官專權與檢察官暴虐起到有力的制約作用。
但到了納粹時期,保護律師權利的魏瑪憲法被拋棄,納粹頒佈了類似中國6條禁令的《律師執業資格法》,對律師進行政治審查,實行種族歧視,幾千位猶太律師以及曾參加共產主義活動的律師被取消律師資格。其他德國律師為了自保而效忠於納粹,無法堅守職業承諾,更無力制約法官的專橫。
中國於2007年修訂的《律師法》第37條明文規定:「律師在執業活動中的人身權利不受侵犯。律師在法庭上發表的代理、辯護意見不受法律追究。」這就肯定了律師的辯護權,但是在6條新禁令裡, 司法部無視並抵觸了原有的《律師法》,毫無理由地給律師和律所增設了一些新的義務和罰則。
例如,不准律師串聯組團、連署簽名、發表公開信聲援以及個案研討之類,這就侵犯了律師的個人言論以及執業自由。該禁令還授權律所任意辭退、除名律師,這種做法,勢必引起各地方律協、司法局、廳執法混亂,導致官僚濫用職權任意欺壓律師。
由此看來,這個重擊律師群體的新禁令,是一把斫殺公平正義的利器。一個國家的法治進步需要廣泛社會輿論的監督,如果律師不能自由地發表合法言論,正義就難以實現。然而,中國當局卻在審判維權律師時,讓他們央視亮相認罪,利用輿論未審先判。這是赤裸裸的「只許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
中國當局肆意違法違規,在訴訟領域侵犯律師的合法權利,已是普遍現象。根據有關報導,近幾年當局剝奪公民辯護權,干預、阻撓律師辯護的情況大量增加。一些地方當局拒絕安排律師與當事人會見、通信和閱卷,或迫使當事人及其親屬解聘委託律師,或非法指定律師出任辯護人。當局還對辦案辯護律師採用跟蹤、威脅、強制傳喚,以至拘留等非法手段,阻撓律師履行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