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里約奧運,從網球好手謝淑薇、羽球好手戴姿穎、射擊選手林怡君到排球選手黃培閎等事件,一再凸顯體育團體與選手之間的紛爭有增無減。蔡政府決心要整頓單項協會歪風,體育署卻遲在國會本會期最後2周前才送案,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28日花了整天審查《國民體育法》終究來不及審完,只得新會期再見,但其中卻引發了母法與專法之爭,讓朝野立委難得立場一致,認為如果是另立專法,「早就過了」。
所謂的母法與專法,是指《國民體育法》與《體育團體法》。前者相當於體育政策發展的基本法,更被民進黨立委吳思瑤稱為「體育發展中的憲法」;後者則是民進黨立委黃國書與時代力量黨團所提出,是為了針對需要受到高密度、更嚴謹管制具有亞奧運項目與國際組織會員的將近80個體育單項協會而額外另訂專法規範。
全國逾5000體育團體 須被管制的單項協會僅占不到2%
根據內政部統計,目前國內共有5000多個體育團體,這個數字也包括社區鄰里型的土風舞或是太極拳社團,而為亞、奧運項目且有國際組織會員的協會約為40個多個,非亞、奧運項目但有國際組織會員的協會為30多個,加起來近80個,而這近80個體育團體,便是政府想要加強管制的對象。
儘管黃國書從本會期之初就草擬《體育團體法》草案,希望能將部分體育協會做高強度管理,但政府始終都只提出《國民體育法》修正案,這也讓黃國書曾經在11月發臉書,批評政府「在基本法中插入特別法概念條文,會讓國內所有體育團體都將被列入須被政府高強度管制的可能,試想,作為地方性體育團體的『社區媽媽土風舞協會』也要接受體育署考評制度並聘僱專任人員,將會造成多大的衝擊?」
不過政府的立場從未改變,終於在28日的委員會踢到鐵板。朝野立委立場一致,狂批行政院版的條文漏洞,光第3條「體育團體」一詞的定義就爭論了1小時,癥結點便是在於本部法條屬基本法性質,除了高強度的體育團體外,還有屬地方性質、如社區的太極拳或是土風舞社團,若只用「體育團體」概括而論,全國總計5000多個體育團體,恐將被納入一樣強度規範的監督、聘用與補助獎勵等措施,會讓後續法條的適用出現很大問題,根本審不下去。
體育署:體育團體早有規範 人民團體法已細分
其實,體育署從很早開始就下定決心要以「專章」整頓體育團體,至於為何要走這個方向?體育署副署長林哲宏解釋,《人民團體法》針對體育團體早就有規範,是屬於社會團體的一環,而體育團體又分為中央主管機關登記與地方性團體,全國性團體又分有國際窗口、具有亞奧運項目或世運與聽障奧運項目的團體,以及沒有國際窗口的其他團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