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新聞》國安局擁偵查權辦匪諜?行政司法恐亂套

2019-12-20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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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有人言國安局的組成人員包括軍人、警察、文職人員,警察本身就可行使偵查權。這是對「行政警察」與「司法警察」的誤解。未來國安局情治人員究竟要做好屬於行政的情報工作?還是要辦好司法方面的偵查工作?再加上國安局的上級機構為國安會,國安會成員與幕僚為了一己之私而指揮辦案,這豈不是讓行政、司法體制亂了套,恐非國家之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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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倘若國安局派駐海外的情治人員也賦予偵查權,也就是在他國領域內行使司法警察權利,此乃國際法難以容忍之事。這也是為什麼國際社會不把情治人員列為駐外使領館的成員,僅給予外交與領事人員特權與豁免,而未給予情治人員特權與豁免權的原因。

行政機關不能有便宜行事心態

對中國的反情報工作,最重要的還是在台灣人民的警覺性與認識度,與其賦予國安局偵查權,倒不如強化民眾的這些意識。

台灣已是民主國家,行政機關不容存在便宜行事心態。原本就有反情報任務的法務部調查局,在一七年提出的《國家保防工作法》草案後雖鎩羽而歸,但綜觀○二年美國的《反情報加強法》、一三年日本的《特別祕密保護法》、一八年澳洲的《國家安全立法修正案(間諜活動及外國干預)法》等,顯然合法反情報、反間諜工作仍需專法授權。至於賦予情治機關偵查權,無論就法律面與實踐面來看,都應再三思!(本文作者為台灣國際法學會副秘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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