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明通表示,所謂的協助敵對勢力滲透的「在地協力者」,係指接受「滲透方」指示、委託與資助之「中間方」,該法定義的滲透行為,也僅止於涉及選舉、公投、集會遊行、政治遊說之五大行為,「本法不罰過失與不知,沒有包山包海,外界不要去擴大解釋。」
陳明通表示,大陸經商的本意無非就是賺錢,並且為對岸創造工作機會,這是兩岸垂直分工現狀,《反滲透法》的立法,是讓大陸經商的人減少政治干預,民進黨政府過檢討前總統李登輝的戒急用忍,正常交流政府都是鼓勵,但拒絕北京夾帶政治目的 假藉民主協商落實「習五條」之滲透行為。
至於台灣學生到中國求學,政府也鼓勵學生到中國異地學習,陳明通強調,台灣學生接受對岸官方之獎學金,對台灣學生來說,拿獎學金的「義務」是好好念書,但如果變成對岸要求,以政治獻金方式轉過來台灣,就違反兩岸學術交流之初衷。宗教拜神也一樣,不管是媽祖,玄天上帝關公,台灣政府也都不會干涉,《反滲透法》僅針對滲透作為與不法行為才會有處罰,不會包山包海,外界形容「綠色恐怖」,這些都言過其實
陳明堂表示,《反滲透法》一共只有12條,涉及到刑罰或行政罰部份,只有4條,該法所規範的刑罰與行政罰,目前在《選罷法》等現行法令都已明定,相關的處罰都是現行法已禁止,才有進一步刑罰,例如《刑法》的妨礙秩序罪裡面的「聚眾滋擾罪」,涉及妨礙合法集會遊行部份,才會依據《反滲透法》加重刑責二分之一。至於滲透行為當中,違反《遊說法》部份,只有從事國家安全機密的遊說部份,才有涉及到刑責問題。
陳明堂強調,兩岸交流過程的「中間方」,例如在中國經商與黨政軍有生意往來者,只要沒有從事《反滲透法》規定之滲透行為,根本不會處罰,大陸宮廟捐給台灣廟宇,若不涉及從事集會遊行之聚眾滋擾、強暴脅迫,也沒有問題。
對於外界質疑《反滲透法》規定,接受敵對國家「指示、委託與資助」,定義過於模糊,陳明堂表示,上述行為在現行法令,都有相關用語,舉例來說《陸海空軍刑法》,就有「為敵人做嚮導或指示」,《傳染病防止法》有「不聽從主管機關之指示,致傳染於人者」,至於「委託」部份,則在《行政程序法》等法令都有相關規定。
陳明堂強調,由於《反滲透法》的相關處罰都是刑事處罰,個別案件是否構成犯罪行為,最後仍交由司法機關裁定,司法機關心中必須有一把尺,都會依據「罪刑法定主義」 以及「證據裁判主義」原則下進行裁判,因此,行政機關也必須嚴格蒐證。
由於今年選舉期間,已有統促黨不分區立委候選人,以陸配團體名義邀請陸配前往對岸旅遊,被檢調單位以涉嫌賄選起訴,未來《反滲透法》立法後,是否可能發生台灣民眾或團體參與兩岸正常交流,接受對岸官方之「落地接待」,回台之後所參與之集會遊行活動,都被認定為「滲透行為」?陳明通表示,上述的交流活動與回台之活動,二者之間的因果關係必須有強力聯繫,否則將有濫訴之虞,不是所有兩岸交活動都會有嫌疑,陸配回鄉後跟地方黨委書記吃飯,是人之常情,不會因此構成滲透行為,《反滲透法》裡面,沒有一條規定回鄉敘舊處罰、拜神要處罰。
陳明通表示,對於陸配朋友,不管是娘家或婆家都是家,除非人家拿一筆錢,要你回台以後對政黨或政治人物政治獻金,這才是我們禁止的範疇。陳宗彥表示,上述遭檢調調查之個案,係候選人疑似出資招待陸配旅遊,違反選罷法之行為,和本次立法之《反滲透法》無關。
《反滲透法》可能濫權查水表?陳明通:有媒體監督,可給行政機關壓力
儘管陳明通不斷呼籲國人「安心交流」,外界仍擔心《反滲透法》實施後,未來警方與檢調的「查水表」擾民行為,將對兩岸交流造成嚴重干擾,對此,陳明通表示,台灣是民主法治國家,如果行政機關濫訴,除了有反對黨監督之外,媒體本身就是第四權,就會給行政機關壓力,中國時報這幾天每天也好幾個版,行政機關不可能濫權。
陳明通表示,兩岸開放交流以來,對岸在前國家主席胡錦濤時代,政治干預比較少,但在習近平上台後,對岸的急迫感提高,提出了一國兩制臺灣方案,這才是台灣必須築起民主防護網的關鍵,中國為達政治目的,方方面面來造成兩岸交流被扭曲,台灣藉由《反滲透法》立法,正本清源回到原來交流目的,有了這一層保障,去對岸拜拜進香、旅遊、唸書仍然可以繼續去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