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偉忠觀點:對中共的滲透,下藥却不能對症

2020-01-20 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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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說保密防諜思維,已不再被社會大眾所接受?這正顯現了年來的保防教育與社會現象的脫軌,不是保密防諜思維過時,而是主其事者的心態與保密防諜作為的良窳,若對國家認同不能同一,在方法與技術上不能與日俱進,就是換個名稱為「安全維護教育」,也是枉然。但這也說明了針對境外敵對勢力的滲透,事實上國內的反滲透機制,早已本來具足行之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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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蔡總統執政之初,在2016年7月曾對調查局作出「制定保防工作專法」的指示,2017年1月調查局訂定「國家保防工作法」草案,依據該法草案需在各級政府機關(構)、駐外機構、行政法人、營運關鍵基礎設施之公營事業(不包括鄉鎮、學校及農漁會),應成立安全保防處(室),設置安全保防處(室),條文中更直接明訂,只要經機關首長書面同意後,就可查訪可疑對象,並可向各機關、團體或個人調閱有關文件、紀錄及其他資料,保防工作人員還具「臨檢權」,緊急時可查扣相關人與物等。致當時輿論對安全保防處(室)的設置,是否是雷同戒嚴時期於各級政府機關暨公營事業機構(遍及鄉鎮、學校及農漁會)設置的人二部門復辟,一時輿論撻伐,引起該法是否有侵犯人權之慮?該法草案經行政院退回,法務部雖有再研擬之議,經閱月再度流出之該法草案,竟無隻字異動,復受輿論抨擊濫權後,無疾而終[註1]。

20200115-總統蔡英文15日出席民進黨中常會。(簡必丞攝)
總統蔡英文2016年曾指示訂定國家防保工作規範,引發侵犯人權之慮,無疾而終。(資料照,簡必丞攝)

目前中共對台灣的滲透,國防部前軍政副部長林中斌曾言「在台共諜高達4千人,遍布所有政府機關、社團組織、國防機敏工業、高科技及擁有核心技術之農林漁牧產業,甚至隱含在無形的網路中,已達無孔不入階段,中共以經貿、外交、文化等『超軍事手段』吸收國人,再不予防範,潛伏的「內應」裡應外合之下,恐嚴重威脅國家之安全,值得慎思」[註2],當然今更甚於彼時。換言之,中共對台灣的滲透是全面性的,滲透的目的,主要發展組織,與中共對台策略相呼應,以作為中共統一台灣的內應。

然而《反滲透法》總計不足千字的12條條文,在「只罰行為,不罰身分」的原則下,區分為「一個條件,五種行為」,「一個條件」是指接受「境外敵對勢力的指示、委託或資助」。「五種行為」則是指「違法提供政治獻金、違法從事競選活動、違法進行遊說、破壞集會遊行與妨礙選舉」。該法針對性的只以接受境外敵對勢力的指示、委託或資助,進而列舉五種行為,為違法事證。

此又與2005年訂頒之《情報工作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六款:「間諜行為:指為外國勢力、境外敵對勢力或其工作人員對本國從事情報工作而刺探、收集、洩漏或交付資訊者。」有其重疊性。就連《反滲透法》第10條規範的自首條文:「犯本法之罪自首或於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自首並因而防止國家安全或利益受到重大危害情事者,免除其刑。」都與《情報工作法》第22-1條自首條款有異曲同工之感。然而《情報工作法》施行至今10餘年,可曾聽過因自首條款發揮功效,進而徹底瓦解中共在台組織者?若觀調查局曾訂定的「國家保防工作法」草案,全文31條文,6千餘字,相關條文雖有爭議,然而不失其立法的明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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