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歷史上審理的有關言論自由的案子不勝枚舉,但是直接涉及社交媒體言論表達的訴訟極為罕見。隨著這一新生事物逐步走入人們的生活,此類訴訟日益引起法庭的高度重視。前不久,聯邦最高法院就審理了一起來自北卡羅來納州的社媒訴訟。雖然法庭的判決還有待時日,但是從大法官們在法庭辯論中所表達的內容來看,人們似乎可以看出判決的一些端倪。
登記有案的性罪犯 使用臉書被判重罪
2002年,21歲的北卡羅來納州達勒姆郡的居民萊斯特・杰拉德・帕金漢姆因為和一名未成年女孩發生關係而被判刑、並登記入冊為性罪犯。2010年4月27日,他在交通違章罰單被取消後,登陸自己的臉書帳號並在上面興奮地寫道「上帝太好了!我得到瞭如此多的恩寵,他們甚至在法庭開審前就取消了我的罰單。沒有罰款,沒有訴訟費,分文未花。讚美上帝,哇!謝謝耶穌!」
北卡羅來納州達勒姆郡居民帕金漢姆
正常情況下,美國人的言論大多受到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言論自由條款的保護,但是由於帕金漢姆有過犯罪前科,達勒姆郡警方在發現他在臉書上發表的這番言論後,通過法庭得到搜查令,對他的家進行了搜查並沒收了一些物品,但是沒有發現任何危害未成年人的物證。儘管如此,該郡檢察官還是以擅自使用商業社交網站的罪名起訴了他。2012年5月,帕金漢姆被重罪。
北卡羅來納州維克森林大學法學院教授約翰・科岑(John J. Korzen)解釋了其中的原因。他說,根據北卡羅來納州2008年通過的一項法律,該州登記入冊的性罪犯一旦使用未成年人可以接觸到的商業社交網站將構成重罪。
科岑說:「這個法律禁止登記入冊的性罪犯上網登錄未成年人能夠接觸到的社交網站,例如臉書、推特以及領英等一些受人歡迎的社交網站。它適用於我們北卡羅來納州近2萬人,這些人是不允許瀏覽這些類型的網站的。」
最高法院介入社媒言論自由權的審理
帕金漢姆覺得自己正常的言論自由權受到侵犯,於是把北卡羅來納州政府告上了法庭,幾經周折最後上訴到聯邦最高法院。雖然聯邦最高法院審理過的言論自由權的案子不勝枚舉,而且早就指出網際網路在公共生活中的重要性,但幾乎從未直接觸及社媒言論自由權的問題,鑑於聯邦最高法院每年審理的案子不超過一百起,這個訴訟引起法律界的高度重視和大眾的廣泛關注。
2017年2月27日,聯邦最高法院聽取了雙方律師的口頭辯論,它在此案要解決的問題是:北卡羅來納州禁止登記入冊的性罪犯,無論他們是否與未成年人有過直接交流,如果登入已知有未成年人活躍並開設帳號的各種網站,是否違反憲法第一修正案?大法官們表達的內容似乎更有利於帕金漢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