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討論憲政體制的時候,論者往往聚焦於討論總統制、內閣制、半總統制這類憲政制度類型的識別、比較、乃至選擇。
「這三種基本的制度類型孰優孰劣?」「台灣現行的憲政體制究竟屬於何種類型?」「台灣又應該沿用或者改採哪一類的憲政體制,才得以鞏固並促成憲政民主的適切運作?」我們往往是在憲政制度類型學的分析架構下,以總統制、內閣制、半總統制這類基本類型作為分析單元,爭論我國憲政體制運作的理想與實際。作為一個憲政民主制度的研究者,我經常被問到上述這類問題,而我的回答總是吞吞吐吐,既遲疑又含糊。遲疑或許是一個可以被包容的個人立場,但是含糊就說不過去了。再怎麼說,我應該嘗試把話講清楚。
我所理解的憲政體制,是一組關於權力政治的基本遊戲規則。在一個憲政社群中,人們根據這組遊戲規則從事政治競爭,並以這組規則所架構與約束的政府組織與政治程序,決定這個社群的許多公共事務。著眼於這組遊戲規則的形式與實質,我們可以而且必須進一步析離出兩種意義的憲政體制:(i) 規定在「大寫C的憲法」(也就是憲法文本)中的憲政體制,我們或可稱之為「大寫C的憲政體制」,以及 (ii) 存在於「小寫c的憲法」的憲政體制,或謂「小寫c的憲政體制」。前者指涉成文憲法中有關政府組織與政治程序的憲法法規定,而且這些規定有許多是相當具體、明確的「規則」。我們通常就主要是根據此等形式憲法上有關政府體制的規範,辨識一部憲法所採取的,究竟是總統制、半總統制、抑或是內閣制。後者則可以被理解為在功能意義上具有憲政重要性、但是不必然規定於形式意義的憲法中的所有有關權力政治的基本遊戲規則的集合。除了有關政府體制的基本規範以外,一個小寫c的憲政體制,就其制度邏輯以及運作風格而言,至少還會取決於另外兩組重要的制度安排――選舉制度以及政黨體系。
不要小看了大寫與小寫的差別﹔大寫C與小寫c的憲法/憲政體制,往往會是兩個非常不同的世界。一個常見的憲法教科書示例是﹕許多威權、獨裁國家,都有一部冠冕堂皇、標舉權力分立的憲法。即使是在一個相對而言不算虛假的憲政民主國家,大寫C的憲法/憲政體制,也只會是小寫c的憲法/憲政體制的其中一個部分,而且有些大寫C的憲法法規定,往往還會因為種種原因而形同具文。在台灣現行的憲政秩序中,這兩種意義的憲法/憲政體制的分歧乃至斷裂,是顯而易見的。我們的大寫C的憲法將行政院定位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憲法第53條規定),可是在我們所身處的小寫c的憲政國度裡,總統向來才是行政部門的最高權威。憲法第44條規定﹕「總統對於院與院間之爭執,除本憲法有規定者外,得召集有關各院院長會商解決之。」可是在現實世界裡,恐怕沒有多少人會認為作為「事主」的實權總統可以扮演好「公親」的角色。至於大寫C的「一國兩區」的憲法虛構與台灣國民主權這個小寫c的憲政認同之間的落差,很多人大概已經見怪不怪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