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樣是性侵害相關新聞,衛福部、通傳會(NCC)與台南市社會局,竟然可以出現完全不同的認定標準!去年輔大心理系性侵案,關係人夏林清上「新聞面對面」節目,去年12月通傳會以違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對年代電視與夏林清罰款,通傳會記者會當天,因為擔心構成該法規定「足資辨別身分之資訊」,連「輔大」與「夏林清」等關鍵字都不敢講,最近女作家生前疑似被補教名師「誘姦」事件,高雄市議員蕭永達今(2)日竟然召開記者會,公布補教名師個資,台南市社會局竟然以「未公佈被害人姓名」,認定不違法,讓《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執法出現二套標準。
性防法規定 不得報導足資辨別身分之資訊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民國86年實施迄今,第13條規定,「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不得報導或記載有被害人之姓名或其他足資辨別身分之資訊」,上述規定成為媒體報導緊箍咒,上周已故女作家出版社,代發女作家父母公開信,信中提到女作家因為8年前遭到補習班老師「誘姦」,導致長期無法走出心理創傷,一時之間國內媒體紛紛報導該名女作家新聞,衛福部因此在4月28日下午發布新聞稿,「提醒」媒體報導若揭露「足資辨別身分資訊」,恐有違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之虞,媒體因為擔心受罰,相關新聞全部改以A作家報導。
《鏡週刊》報導補教名師 市議員大動作開記者會
然而,被害人父母指控補教名師「誘姦」指控,讓不少媒體見獵心喜,《鏡週刊》今(2)日率先報導該名補教名師,並且提及該補教名師以「日創社文化事業公司」名義承攬衛福部多項委外文宣,高雄市議員蕭永達今天早上更召開記者會,公佈該名補教名師個資其上班處所等資訊,並且提及A作家小說女主角「房思琪」。
夏林清
同樣是涉及到被害人或疑似被害人相關資訊,年代新聞「新聞面對面」邀請夏林清談輔大心理系性侵案處理過程,年代與夏林清都依據《性侵害犯罪防治法》遭到處罰,夏被罰2-10萬元,蕭永達公佈疑似加害人個資,台南市社會局竟然以加害人個資,並非《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範圍,記者會上提到《房思琪的初戀樂園》書中女主角房思琪,並不等於就是女作家本人,不會對該議員開罰。
NCC:年代因播出「集體治療」片段
NCC內容事務處專門委員陳金霜表示,輔大心理系性侵案,當初年代除邀請夏林清上電視外,同時還播出輔大心理系「集體治療」的談話會片段,畫面雖然不清楚,「但大家都知道討論某個事件」,至於蕭永達公佈「狼師」身份,到目前為止,她只有看到網路媒體《上報》有寫出來,其他電視媒體目前為止都還沒有看到。
陳金霜表示,輔大性侵案的裁罰案,當初有去函衛福部詢問意見,再召開節目廣告諮詢委員會,衛福部方面認定節目內容,有出現性侵案「足資辨別身分之資訊」。
衛福部保護服務司司長張秀鴛表示,年代電視邀請輔大性侵案「關係人」夏林清上電視,除非夏林清在上電視前,徵得被害人同意,否則主管機關只要認為相關媒體報導,有揭露被害人個資之虞,就可以主動進行調查,並且約詢媒體及當事人,當事人若無正當理由,就可以依據《性侵害犯罪防治法》開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