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寬性別變更 民團:只差一步別拖延

2014-01-17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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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福部2013年12月9日針對變更法定性別的議題,作出與醫療脫鉤的重大決議前,性別團體屢次前往衛福部前抗議、陳情。(資料照片)

衛福部2013年12月9日針對變更法定性別的議題,作出與醫療脫鉤的重大決議前,性別團體屢次前往衛福部前抗議、陳情。(資料照片)

衛福部1個多月前作出「變更法定性別不需手術、精神鑑定」的決議,讓跨性別與陰陽人族群認為切除性器官的「酷刑」廢除有望,但這份願景目前卡關,官方也仍有疑慮,1名內政部高層日前私下聊及此議題時,則脫口說「不動手術,我怎麼知道他是男的、女的?」顯然對「傳統性別認定(sex)」與「心理性別認定(gender)」的多樣關係不甚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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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從官到民的重重疑慮,台灣性別不明關懷協會理事長吳伊婷17日嚴正駁斥「男性可故意變更性別為女,跑進女廁性侵」等類似輿論,指出這種論調是建立在「二元性別」、「異性戀思維」的盲點上,將男性妖魔化並預設會犯罪,但就算如此,準犯罪者本來就可犯罪,誰會先特地跑去更改法定性別?

至於逃兵問題,經記者查詢《兵役法》第3條規定,「男子年滿18歲之翌年1月1日起役,至屆滿36歲之年12月31日除役」,因此若有心理認同與身體性徵皆為男性的人,為逃兵而更改法定性別為女性,36歲前都不能變更回男性,否則還是要當兵,而「變回去」之前,一切證件與個資都顯示為女,將連帶改變生活上許多細節甚至生涯規劃,譬如當事人是異性戀男性,便不能與理想對象結婚,因為台灣目前不允許同性婚姻。也就是說,變更性別以逃兵的「投機手段」,沒有大眾想像得那麼容易。

吳伊婷更指出,服兵役與否與法定性別本來就沒有一定關係,根據現行「體位區分標準」第189項,逾徵兵年齡的男性若經精神科醫師診斷,性別認同與生理性別不一致者,為「免役體位」;若想免除兵役,根本不需要變更法定性別為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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