距離6月6日高雄市長韓國瑜罷免投票,剩下不到1個月,國民黨組成因應小組配合韓國瑜對抗罷免的策略。回顧1994年韓國瑜等4位國民黨立委被到罷免時,當年國民黨不但提出釋憲,更直接在罷免連署過程中,在立法院修法提高罷免門檻,為被罷免的藍委「修改遊戲規則」。
1994年,為了抗議立法院通過8年1125億的核四預算,反核團體發動罷免擁核的4位台北縣立委韓國瑜、林志嘉、洪秀柱及詹裕仁。
當年反核團體發動罷免連署時,適用的《選罷法》程序,是在1991年修正,規定提議與連署門檻各為「選舉區應選出之名額除該選舉區選舉人總數」的3%與12%,罷免成案後只要超過3分之1投票、且同意多於反對,即罷免立委成功。
1994年6月 國民黨團提選罷法修正動議
不過1994年6月,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修正《選罷法》時,國民黨團提出修正動議,主張罷免門檻將會「使罷免糾紛不斷,永無寧日」,提議將罷免的提議與連署門檻分別提高至5%與15%,但7月在院會二三讀時,並未更動下修。
面對民團以立委支持核四預算為由發動罷免,立法院國民黨團在當年9月提出釋憲案,主張依憲法第73條「立法委員在院內所為之言論及表決,對院外不負責任」的言論免責權條款,罷免案有違憲之虞,不應該成立;當時國民黨團認為,若支持核四作為罷免理由可成立,未來立委無問政空間。
在反核團體進入第2階段的連署程序時,當時反核團體希望罷免案與年底的省市長及省市議員選舉合併,衝高投票率。結果立法院就在10月於國民黨立委主導下修法,規定罷免投票「不得與各類選舉同時舉行」、「不能因立委於立法院的發言或表決提出罷免」。
先成案的罷免案遭後修正的法律限制
結果,原本台北縣選舉委員會在1994年10月17日宣布,罷免韓國瑜等立委案,將與省市長選舉合併投票;結果中選會事後,卻以10月20日才正式生效的《選罷法》新版修正案,駁回台北縣選委會的公告,最後「先」成案的罷免案,被迫遭到「後」修正的法律限制,與省市長選舉脫勾。
最後,11月27日投票結果,4位藍委雖然都獲得同意罷免票高於不同意票,但在與選舉脫勾及提高門檻的情況下,順利保住立委職位。
據當時媒體報導,當時在立法院個性火爆的韓國瑜,還曾公開向黨內主張,揚言發動罷免另位4位民進黨台北縣立委,達到「恐怖平衡」,不過黨內討論後未採納韓國瑜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