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如果調查過程遭到任何人事妨礙,特別檢察官也可以立案調查阻撓者。
Q5:如果發現犯罪證據怎麼辦?
如果特別檢察官決定起訴某人(本案即為川普或其團隊),必須向16~23人組成的大陪審團提出起訴書,由陪審團決定是否起訴。只有聯邦法院層級的重罪案件會出動大陪審團。
但是,司法部長仍有權力駁回特別檢察官的決定,只是必須提出強而有力的論點和證據,並把自己的見解告知眾議院司法委員會。
如果決定起訴的話,特別檢察官也必須把證據交給參議院,讓參議院決定是否啟動彈劾程序。
Q6:特別檢察官跟獨立檢察官有何不同?
在美國歷史上,類似特別檢察官的職務共有三種名稱:special prosecutor、independent counsel、special counsel。他們指的都是同一個職位,但因為規範職務的法源不同才出現不同稱呼。
1973年,尼克森總統(Richard Nixon)任內爆發「水門案」(the Watergate),司法部長任命一位特別檢察官(special prosecutor)負責調查。然而尼克森不但拒絕交出相關證據,而且還炒掉了特別檢察官,司法部長正副部長「被辭職」,史稱「周末夜大屠殺」。此舉迎來更大反彈,尼克森被迫任命另一位特別檢查官,然後就因不利證據一一曝光、不得不宣布辭職下台。
水門案後,美國國會有感於特別檢察官容易受總統擺布,另立「獨立檢察官」(independent counsel),同樣負責調查總統案件,但改由3名法官組成的會議任命。後來,美國又經歷雷根(Ronald Reagon)時期之伊朗軍售案、柯林頓(Bill Clinton)總統緋聞案等,發現獨立檢察官有權力過大、耗費巨大公帑等缺點,在國會兩黨支持下,美國於1999年讓獨立檢察官制度失效,重新設立「特別檢察官辦公室」(Office of Special Counsel),讓司法部長成為主要任命者。所以,目前最正確的稱呼應是special counse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