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降18%優存 符合公益不違憲

2014-02-19 2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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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19日宣布銓敘部修訂優惠存款要點並未違憲。(取自司法院網站)

大法官19日宣布銓敘部修訂優惠存款要點並未違憲。(取自司法院網站)

退休軍公教人員的18%優惠存款利率(簡稱18%優存制度)引發爭議,銓敘部修訂規定管制存款上限,部分公務人員因不滿而聲請釋憲,大法官19日宣布銓敘部修訂的優惠存款要點並未違憲。大法官釋字717號指出,該規定變動具公益考量,因此限定公教人員退休所得上限、減少優惠存款金額並不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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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優存制度源於民國49年,考試院依「公務人員退休法」訂定「退休公務人員退休金優惠存款辦法」。考量當時通膨問題嚴重,公務員退休生活難有保障,因此規定軍公教人員可享有18%的優惠存款利率,確保退休生活安定。

後由於時代變遷,軍公教待遇逐年調升,相對的,國內利息逐年降低,幾乎是零利率,政府補貼18%的資金缺口逐漸擴大,因此在民國82年1月20日公布「公務人員退撫新制」,民國84年7月1日實施。

新制規定年資核給的退休金與養老給付不得辦理優惠存款,改成立退撫基金提撥。凡在民國84年7月1日前退休者,仍享有18%;該實施日後退休,民國84年前的年資可享有18%;若是實施日後才成為公務員,則適用新制。

然而,若該公務員同時擁有新舊年資,則退休後的月退加上公保養老給付的優惠存款利率,相加所得高於在職同級人員,引發爭議。銓敘部為此於民國95年修改該要點,限縮退休金額上限與可辦理優惠存款的額度,部分公務人員不滿,聯合聲請大法官釋憲。

釋字717號指出,該要點生效前,已退休或在職的公教人員權利基於信賴保護原則,有值得保護的信賴利益。然而,舊有規定產生的退休公教人員所得偏高現象並不合理,加上優惠存款利息造成國家財政嚴重負擔,排擠其他行政預算。銓敘部採用的上限管制是為改善上述情形,權衡公益後尚未逾越必要合理程度,判定未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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