豪雨強襲釀災,財政部表示,受災戶領取政府發放的災害補助款免納綜所稅,且包含綜所稅共9項稅目可申請減免。除地價稅減免須於9月22日前申請外,其餘稅目於災後30天內提出。
受西南氣流及滯留鋒面影響,豪雨強襲造成部分地區嚴重淹水,財政部呼籲民眾嚴防豪雨及注意自身安全,並提供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房屋稅、地價稅、使用牌照稅及娛樂稅等稅目減免規定,提醒納稅義務人依法申請稅捐減免。
依現行稅法規定,受災戶依法領取災害補助款(如農漁民救助金)免納綜所稅。而天災造成納稅義務人的財物損害,准予減免稅捐,包括綜所稅、營所稅、營業稅、菸酒稅、貨物稅、娛樂稅、房屋稅、地價稅及使用牌照稅9項稅目。
財政部指出,受災戶因暴雨成災導致房屋受損,應先拍照存證,並在災後發生30日內,填寫災損申請報備函給管轄國稅局,個人災損金額在新台幣15萬元以下,得由村里長出具證明,即可列報106年度綜所稅災害損失列舉扣除額。
營利事業所得稅災害申報損失總金額在500萬元以下,得由稅捐稽徵機關書面審核,不派員實地勘驗。若損失金額過大,申請減免則需出示災損證明,以便估算災損金額。
另外,依稅捐稽徵法規定,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事由或屬經濟弱勢者,無法在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得於規定納稅期間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其延期或分期繳納期間不得逾3年。
財政部說明,為協助受災地區納稅義務人申請減免各項稅捐,財政部針對受災嚴重區域責成各稅捐稽徵機關成立「災害減免勘查服務小組」主動派員赴受災地區協助納稅義務人申辦各項稅捐減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