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失職 法院判決關廠工人案屬國家補償

2014-03-07 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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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定,此貸款確實如被告所主張,是基於「國家補償」責任而來,公法關係因此成立。(余志偉攝)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定,此貸款確實如被告所主張,是基於「國家補償」責任而來,公法關係因此成立。(余志偉攝)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7日上午10點,針對勞動部(前身為勞委會)控告5起關廠工人案,駁回勞動部之訴,共12名被告不必還款。這是200多起關廠工人案,從民事法庭移轉到行政法庭後的首波宣判,別具意義,早在宣判前半小時,50多名聲援者和工人便身穿漆著「怨」、「悲」、「幹」等白字的黑背心,聚集場外呼口號「代償還貸款,司法還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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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全國關廠工人連線來說,司法終於還了公道。進入法庭內的聲援者約20多位,在審判長王碧芳宣讀判決時,全場起立、屏息聆聽,穿著白領黑袍的關廠工人的義務律師團,聽到勞動部之訴遭「駁回」時,顯得非常冷靜,其中也有人露出鬆一口氣的表情。

勞動部失職、制度有缺陷 貸款實屬補償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指出,勞工和勞動部當年簽訂「關廠歇業失業勞工促進就業貸款」是不爭的事實,但經查,此貸款的實施要點規定「應定期檢討落實其成效,並於新制勞工退休制度施行或失業保險開辦後停止適用」,顯然迥異於一般常見單純基於社會國思維對社會弱勢提供的無因性給付,有量身訂做的意味,所以這個案件需要究明的地方,就是勞委會何以需要動用就業安定基金?何以只適用於1997年1月1日以後關廠歇業而失業的勞工?

而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定,此貸款確實如被告所主張,是基於「國家補償」責任而來,公法關係因此成立。法院說明,《憲法》揭示國家有保障勞工的義務,但當年的國家保護法制不健全,1996、1997年間只有勞動基本法、就業服務法及勞動檢查法等略有規範,等到當時產業轉型,傳統產業獲利能力變差,外移或引進外籍勞工、採全自動生產,而造成本國勞工因工廠關閉、歇業、裁員而失業,引發種種社會問題後,才陸續制定一些相關規定。

此外,法院認定「主管機關未盡法定監督義務」,表示當時的勞委會根據勞動基準法,有適切擬定勞工退休準備金之雇主提撥率的權限、義務,也應監督雇主是否按月提撥,但後來卻發生聯福公司等關廠積欠上億退休金、資遣費未給付之情事,勞委會很難說已善盡職責。

請求權時效消滅 勞動部請求還款於法不合

法院指出,面對勞工的受害,國家應設法彌補,而勞委會與工人簽訂的「關廠歇業失業勞工促進就業貸款」,正是基於社會補償責任的思維,無論要不要償還,都屬公法上的爭議。

而確認本事件為公法爭議後,照理要在實體上繼續究明,但法院表示,優先審查公法請求權時效(5年)已消滅後,認定沒有必要曠日廢時地繼續訴訟,原告請求還款之訴更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是公法事件 就該交給行政法庭

更重要的是,在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解釋公法關係成立時,也開宗明義提到「舊法時代因當時行政訴訟制度無法提供完整而有效救濟,而由民事訴訟提供『補充的權利保護途徑』之情形不應再發生,同理,亦不容許應適用公法之事件,經行政機關之操作安排,使之遁入私法領域,不受行政法院之司法審查。」對於還留在民事法庭的100多起關廠工人案件,或許具有昭示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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