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兆紘觀點:從永豐金案看弊端的檢舉

2017-06-20 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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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豐金涉違法放貸,董座何壽川遭檢方聲押(YouTube)

永豐金涉違法放貸,董座何壽川遭檢方聲押(YouTube)

永豊金的弊端正在檢調的偵查中,在偵查結束前就細節的部份不宜做太多的揣測。但從各媒體的報導中得知,本案是因為有人檢舉而曝光;換言之,若沒有人出面檢舉,這個案子可能不會浮出檯面。其實不止本案,中信金的案子也是因檢舉而曝光,其他主管機關對金融機構的裁罰,也有許多是源自於檢舉。所以檢舉對金融機構弊端的揭發,尤其是有高層涉入的弊端,扮演著相當重要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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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另一個角度而言,要透過檢舉才能揭發弊端,表示金融機構的內稽、內控(包括法令遵循)的功能不彰。如果內部防範的措施得宜,就不應該有弊端發生,又何須以檢舉的方式向外揭發弊端呢?平心而論,這幾年來在金融監理機關的強烈要求下,金融機構的公司治理、內稽內控等的相關制度皆已完備,實施也有一定的成效。但重大弊端卻一再發生,其問題的癥結在於高層並沒有“信守”這些制度(lack of commitment),致使實際實施的效果僅及於牽制、防範中層以下的人員。對於恣意枉法的高層,內稽內控系統基本上是失能、無效的,違反利害關係人交易(arm’s length transaction)的案例就是最好的說明。

近年來,金融監理機關對此類案件的裁罰不勝枚舉,案件卻不斷的發生,難道公司內部沒有任何管控的規範及措施嗎?事實上法令就利害關係人交易有詳細的規定,金融機構也依法令制定相對應內部章則。但利害關係人都是與高層有密切的關係。因高層的涉入或指示,所以相關部門就配合辦理(或裝聾作啞)。如果沒有高層的涉入或指示,按正常程序審查,此類交易是不會通過的。這突顯了兩個問題,首先是高層法令遵循的觀念薄弱。其次是內部機制欠缺「自主性」及「獨立性」,不足以防範高層的違法行為。這樣的情況下,使得檢舉在揭發弊端上產生了它一定的存在必要性。

遺憾的是,在台灣檢舉的正面功能受打「小報告」及「抹黑」文化的影響被污名化了。其實,即使是歐美國家的金融機構,其法令遵循制度內都有一套完整的檢舉(whistle blowing)相關規定,規範如何處理檢舉?如何避免吃案?如何保護檢舉人?在何種情況下可向外檢舉?其主要目的就是要防止因高層涉入而導致內控功能失效的問題。短期內,台灣金融機構的內部檢舉制度,也許尚難發揮其功能。但理論上,或從過往的經驗上來看,不管短期還是長期,尤其正值此景氣嚴峻之時也是弊端好發的時節,監理單位或檢調單位應審慎思考,如何「善用」檢舉以揭發重大金融弊端的妥善制度,並公告週知,以遏止金融業某些不肖高層的枉法行為。

*作者為紐約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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