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於「一國一合法政府原則」,美國以台灣、台北取代「中華民國」理所當然,對此台灣人民自己應該要有自知之明。美國沒有義務或責任對台灣人民說明中華民國、台灣不是國家之真相。「台灣」從來不是「台灣共和國」,「中華民國」也從來不是一個國家,而是中國的舊政府、舊國號。自1971年中華民國的「中國代表權」已經被對岸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所取代,「中華民國」字樣當然不應該見諸於中、美兩國的公報或其他主權國家的官方文件上。
1979年美國既然正式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是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之後所有美國的國內法,也不可能再出現「中華民國」字樣,中華民國統治下的自由地區改用台灣、台北取代「中華民國」理所當然。據說,當時美國國務院為準備與中國關係正常化,也將處理台灣的「中華民國科」改為「台灣協調處」(Taiwan Coordination Staff)、《美中共同防禦條約》(US-ROC Mutual Defense Treaty)也於1980年1月1日正式終止。
「正確的」法理認知才有「正確的」政治解讀。自1979年美中正式建交至今,美國國會制定各式各樣的台灣相關法案,其中《臺灣關係法》可說最具代表性,也是經常被有心人士做為政治炒作的議題。
《臺灣關係法》是一部現行的美國國內法。1979年1月1日,美國政府終止與台灣「中華民國政府」間的正式外交關係,轉而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為了維繫台美「非官方」關係,美國國會內友台議員積極推動《臺灣關係法》(TaiwanRelations Act),法案於當年3月29日完成立法程序,並追溯自1979年1月1日生效。這部擁有18條條文的美國國內法,除了授權美國行政部門維持台美人民之間商業、文化等關係,也為美國對台軍售及美台國防合作提供法律基礎。
被台灣當局和本土台派刻意忽略的《八一七公報》。1979年之後中、美兩國特別針對美國售台防衛性武器內容於1982年8月17日簽訂《八一七公報》。由於該公報是中國要求美國售台武器相關之承諾,內容對我相當不利,為了安撫人心,因此當時的執政黨於頒布之前透過管道要求美國政府於該公報頒布之前,私下向我表達所謂的「六項保證」,並同意台灣當局公布此毫無法意義的「六項保證」,《八一七公報》具體內容則鮮少再被提及。
《臺灣關係法》之要旨:「本法乃為協助維持西太平洋之和平、安全與穩定,並授權繼續維持美國人民與在台灣人民間之商業、文化及其他關係,以促進美國外交政策。」 對此,公法學者許慶雄教授也一再公開表示: 四十多年前制定《臺灣關係法》的美國,不是以該法認定台灣不屬於中國,而是以該法處理「一個中國」之下的兩岸關係。從該法第四條也可得知,美國是將台灣「視同」國家,意即排除台灣是國家。由於該法在制定前的美中談判,中國承諾不能以武力解決台灣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