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上報總統 法院認定違反偵查不公開

2014-03-21 1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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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世銘明知全民電通更1審關說案尚在偵查中,就和總統馬英九、行政院長江宜樺報告,判處有期徒刑1年2個月。(吳逸驊攝)

黃世銘明知全民電通更1審關說案尚在偵查中,就和總統馬英九、行政院長江宜樺報告,判處有期徒刑1年2個月。(吳逸驊攝)

檢察總長黃世銘被控洩密、違反通保法以及個資法一案,下午4點宣判,台北地院合議庭認定黃世銘因9月1日、9月4日兩度將依職務持有應秘密之資料,無故洩漏、交付給總統馬英九以及行政院長江宜樺,依通保法第27條規定,各處有期徒刑5月;又因9月6日指示特偵組對外召開記者會,無故洩密,處有期徒刑6個月。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個月,因其犯後態度不佳,不得緩刑,但可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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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個資法案另案處理

至於黃世銘違反個資法部分,合議庭認為,此部分與洩漏以及通保法第27條並無審判不可分關係,應退回由檢察官另為適法處理。

而被告黃世銘以及委任律師皆未出席聆聽判決,而曾公開表示若一審被判有罪就請辭檢察總長一職的黃世銘也在第一時間發表「辭職聲明」。聲明中強調,對於台北地院有罪判決感到悲憤莫名,這也是他擔任司法官38年來最大的折磨與羞辱,並以「關說者輕縱、揭弊者重懲」等10字,來形容揭發立法院長王金平關說案發展迄今的結果。

上報馬江「於法無據

台北地院行政庭長賴劍毅代審判庭對外說明判決黃世銘有罪關鍵在於,黃世銘所洩漏、交付的專案報告,是特偵組實質偵辦高檢署檢察官林秀濤涉嫌貪污案件,而實施通訊監察及調查所得知的立法院長王金平關說案,屬於偵查中所得之機密,因此不採信黃世銘所辯稱「專案報告僅涉及行政不法,故無洩漏偵查秘密」的問題。

此外,合議庭也認為,總統馬英九以及行政院長江宜樺對於涉及關說案的相關人,包括法務部長曾勇夫、高檢署檢察長陳守煌、高檢署檢察官林秀濤等人,並無法定行政懲處權限,因此,認定被告黃世銘向總統馬英九以及行政院長江宜樺被告案情及交付資料,於法無據。

無故洩密行為 共有3次

賴劍毅進一步指出,合議庭認定黃世銘無故洩密行為總共有三次,其中兩次分別於去年8月31日、9月4日向總統馬英九、行政院長江宜樺報告並交付專案報告,已違反刑法第132條第1項「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機密罪」以及通保法第27條「公務員洩漏、交付通訊監察所得應秘密資料罪」,並從一重論以通保法第27條之罪,各處5月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均以新台幣1千元折算一日。

至於第三次無故洩密行為則是9月6日,合議庭認定被告黃世銘指示特偵組檢察官黃榮宗召開記者會,將偵查所得及監察通訊所得之秘密資料而公告周知,雖未交付資料,但同樣違法洩密罪及通保法第27條,因此判處有期徒刑6月,可易科罰金。

針對上述三罪,合議庭合併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個月。賴劍毅指出,合議庭認定黃世銘犯後態度不佳,因此此判決不得緩刑,但可易科罰金,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千元折算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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