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就讀科技大學的李姓學生在網路上販賣美瞳隱形眼鏡,但因未取得藥商許可執照,也未經核准販賣陳列,被依違反《藥事法》,遭處分緩起訴,但須支付2萬元及提供50小時義務勞務。
高雄地檢署今(2)日表示,衛福部依照醫療器材對人體造成影響的風險程度,將醫療器材由低到高分為第1至第3等級來管理,其中長戴型或日拋型隱形眼鏡、血糖機、血壓計、體溫計、耳溫槍、衛生棉條、保險套等屬於第2等級醫療器材,販賣前須先取得縣市衛生局核發的藥商許可執照,才得以販賣。
而李姓學生誤以為隱形眼鏡就像髮飾一樣沒有管制,從民國102年7月起,向廠商批貨並利用網路刊登販售隱形眼鏡資訊,遭檢舉被法辦。不過檢方認為李姓學生無前科且有悔意,而所獲利潤也微薄,並同意支付2萬元和提供50小時義務勞務,因此予以緩起訴處分。
雄檢呼籲民眾勿隨意販售醫療器材以免觸法,如果擔心販賣物品是否屬於醫療器材,可至衛福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的「西藥、醫療器材、含藥化粧品許可證查詢」網頁查詢相關資料。
網頁連結:http://www.fda.gov.tw/MLMS/(S(hyotlw55zavnvrehihq1xauh))/H0001.asp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