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消防局第二大隊龍泉分隊李姓隊員前年駕駛消防車,與巷口騎車衝出的胡姓婦女擦撞,導致其左膝關節僵硬恐永久無法復原,對此胡婦向李姓隊員提告,法院一審認為李未盡義務屬肇事次因,依業務過失傷害致重傷罪判5月徒刑;上訴後,雙方以賠償110萬元和解,高雄高分院維持原判決,宣告緩刑2年定讞。
根據《聯合新聞網》報導,李姓隊員(27歲)於2018年6月,駕駛消防車沿內埔鄉龍泉村原勝路往北,行經無號誌的原勝路與通賢巷口時,胡婦騎車突然從右方巷口衝出、撞上消防車,使胡婦硬腦膜下出血、右手手掌骨折、左股骨折、多處肋骨骨折等傷勢,送醫後仍因左膝蓋髕骨關節骨折,膝關節僵硬而活動角度受限,使其生活無法自理、需有專人照顧,事後向李姓隊員提告。
李姓隊員應訊及審理時都坦承犯行,一審法官認為,胡姓婦女未禮讓幹線道車先行,是肇事主因,而消防車在這起事故中並非處於出勤狀態,且李姓隊員行經無號誌路口時,並未減速與注意車前狀況亦有過失,屬於肇事次因。
至於胡婦求償300萬元、李姓隊員僅願賠償50萬和解,一審依業務過失傷害致重傷罪,判處李姓隊員5月徒刑,得易科罰金。檢方上訴稱判決太輕,李姓隊員則認為判太重,二審合議庭皆不採納,不過考量雙方二審期間以110萬和解,除維持原本刑期外,宣告李姓隊員緩刑2年,但須參加2場法治課程。
該起事件被轉貼到消防社團後,網友們紛紛表示「主因吃三寶飯還要賠錢」、「這種三寶害人害己……做賊喊捉賊概念」、「在台灣要習慣這種誇張的判決」、「無言!以後出勤開慢一點!記得停紅綠燈!請勿闖紅燈!」也有網友認為,「這情況見怪不怪,老弟們別以為坐在消防車上就有保護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