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目前實際越嶺古道與原古道標示里程數落差甚大,應以目前「實際」越嶺古道重作里程標示,並應加注標高及座標。另如金門峒及土葛等自然大崩地(逐年加劇嚴重),原線道應可考量放棄修復,重行研議擇定較安全之繞行替代道路,並併明確標註里程數。
六、為確保旅程安全,經營該古道產業,必由經過訓練之「部落登山協會」成員作協作、響導及領隊。主因山區天候異常,行程常為無預警的變動。尤其進入無訊號區大水窟至瓦拉米深山區,如臨時落石、溝渠大水、大量風倒木之開路或繞安全的路徑。若為安全疑慮無法通過所需水源、糧食、擇取臨時安全營地、避寒防餓、穩定團隊及協助山難或意外事件之緊急救護,誠非有熟識該區並經過多次培訓之在地族人所能。又該區皆屬布農族之傳統領域,公部門應全力輔導布農族登山協會專業經營,營造成該部落或族群之特色產業。
七、公部門應允許部落登山協會核發成功越嶺證明書,該書對登山者為莫大成就,協會更可藉此統計每年成功越嶺人數之消長並作檢討分析,對策略性經營具積極誘因及正面之具益。
八、沿途日人紀念碑之突兀,絕非原住民祖靈所樂見。應為英勇的布農勇士立碑,而非為外來入侵者禱念立碑於斯土上。政府若為保留古蹟,應另以由布農族人之觀點作事實(事件)陳述,並增立設置「事件緣由」之概述轉正,俾供後人瞭解事實真象。
九、古道沿線有56處日警駐在所遺扯,具極精艶豐富之異國文化(與原住民息息相關),應共同研議評估擇要復振。其中多美麗駐在所人字砌石牆,高約3.5公尺總長約105公尺長尉為奇觀。因族人之耆老快速淍凌,公部門應加速進度。
十、托馬斯駐在所台地,位處大水窟山屋及大分山屋之間,常為古道行之中繼站。可參酌研議塑造高山野營教育環境(毋需增蓋山屋浪費公帑),可凝聚參與團員,如體驗山中取水、共同札營野宿及夜間觀察昑聽野生動物之難得經驗。可研議預留大布棚三組備用,毋需讓辛苦的協作人員隨團背負大布棚(若經協會評估,如停機坪或其他可為臨時緊急中繼站區皆可參酌設置)。該布棚應分別固定懸吊大樹以防黑態破壞,並請古道維修或巡山人員併作檢視維護。
十一、原住民族族語與文化是無可分割,故公部門應併將布農族語及文化之復振,作為策略性規劃之核心主軸,甚或未來部落登山協會成員,皆應將族語認證為招募成員積極要件作為努力方向。因部落族人之認同為永續經營及成功要件,故請公部門作整體規劃時應併作考量。
十二、日人利用原住民修築古道、以番制番控制原住民、殘害原住民再強制遷離,以獲取山林資等全程歷史事件及文化之故事性,應經部落共同討論及整合意見,俾能有一致性之說詞,更可免自屬歷史文化有捕風捉影逐代加油添醋,成多種版本而影響或困擾下一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