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如玄觀點:性別平等倒退、性別正義蒙灰的丁允恭事件

2020-09-30 0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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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訂立「權勢性交」罪的意義在於,一些加害者利用自己的年長、職權、照顧身分等讓受害者與其發生性行為,且因為雙方具有權勢關係,讓受害者無法反抗。(圖/想想論壇提供)
筆者認為利用權勢性交的實際案件數可能比帳面上的資料還來得多,主因是法律的定義及法官對於權勢的判斷所造成的。(資料照,想想論壇提供)

丁允恭的分手暴力,也是一種性騷擾行為。若當時其主管接獲陳情為真,則高雄市政府高層亦應同負責任。亡羊補牢,高雄市婦女權益促進委員會應扮演更積極功能展開制度上的處理及改革。丁允恭事件背後隱藏的權勢黑暗,及和女性記者受害人相同處境的職場暴力,這已非是個案,而是台灣社會性別運動的倒退。若能從這起事件看見問題、反思並付出行動改變,才能真正減少因權勢性別暴力的受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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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6月21日國際勞工組織通過第190號《消除職場暴力及騷擾公約》,公約和其建議書都提出要注意權力關係、社會經濟地位、文化規範影響下的處於脆弱地位的人群:較為年輕者和較為年長者;懷孕和哺乳的婦女,以及有家庭責任的人;身心障礙人士;移民;少數民族等。因為其權力脆弱地位,更容易成為受害者,無論男女。公約還特別提出,應被消除的「暴力和騷擾」包括基於社會性別的暴力和騷擾,是指「因人們的生理性別或社會性別而針對其施行的暴力和騷擾,或不成比例地影響到某一特定生理性別或社會性別的人們的暴力和騷擾,且包括性騷擾」。

消除性別暴力,任何機關都不能成為局外人,因此:

一、監察院除了針對丁案調查外,應該一併針對性騷擾三法的實施成效及各級機關的性別意識培力、性別平等會運作調查。

二、勞動部應針對性別工作平等法、職業安全衛生法的申訴案件審議結果依歧視、暴力類型、審議成立與否理由、和解案件情形、證據調查歸納分析。

三、擴大職場內的性別工作平等法及職業安全衛生法的性別暴力申訴應具體納入研議中的吹哨保護專法內,鼓勵職場員工投訴並有利權勢暴力的調查。

四、司法院應落實監察院108年3月針對刑法第228條權勢性交或猥褻罪的司法人員對權勢不對等情狀區辨及培訓。

五、修正妨害性自主罪章,應參酌婦女團體倡議的「only YES means YES」性同意權主張。

六、近來頻傳的分手暴力、跟蹤騷擾,請內政部兌現承諾如期於10月提出反跟蹤騷擾法草案。

七、各政黨應對於其任用的黨公職人員進行性別意識培力,以身作則。

從性別平權的角度,鼓勵女性獨立自主,擺脫傳統束縛與壓力,仍是最核心的價值,期待女性勇於向權勢說不。但這也需要行政、司法和全民成為後盾,因為在不友善性別的環境下期待女性以卵擊石,太過殘忍。這是一場永不停止的社會運動。

*作者為雍展社會福利慈善基金會董事長。本文原刊《奔騰思潮》,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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