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產條例全部合憲後,黨產會認為當初聲請釋憲的法官有偏頗之虞,聲請迴避。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今(29)日就法官陳金圍、畢乃俊、陳心弘、林麗真、林淑婷承審案件部分,裁定駁回。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8月28日做出釋字第793條解釋,宣告受理解釋的黨產條例條文合憲。聲請釋憲的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承辦庭當天晚間即表示,大法官會議已做出解釋,法官即應受拘束而依解釋裁判。
行政院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認為,當初聲請釋憲的北高行法官鍾啟煒、李君豪、陳金圍、畢乃俊、陳心弘、林麗真、林淑婷7人,對黨產會組成、追討黨產等均表達反對立場,客觀上勘認續行審判有偏頗疑慮,9月初聲請迴避相關不當黨產案件的審判。
北高行收到聲請狀,分案由被聲請迴避7名法官以外的合議庭審理,今天就法官陳心弘、陳金圍、畢乃俊承審,後來改組為法官陳心弘、林麗真、林淑婷承審的108年度訴字第1847號案件部分做出裁定。
北高行指出,法官基於法律確信,認為黨產條例違憲而聲請釋憲,以期藉由「憲法守護者」即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予以釐清相關爭議,並使目前繫屬法院審理中為數不少的類似案件,能有明確的憲法解釋判準,不致因當事人就黨產條例合憲性爭執不休而延宕案件審理。
北高行指出,黨產會將聲請釋憲行為引據為承審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再推認承審法官於釋憲後「將」有偏頗之虞,容有誤會,聲請無理由,裁定駁回。全案可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