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整體工作環境對外籍移工不友善
- 不論是來台前或來台後,都沒有讓移工在獲得充分資訊告知下選擇工作。
- 雇主多未提供母語職業訓練,而是讓同國籍員工互相指導。
- 高風險化學物質的警語並未使用移工母語撰寫。
- 勞檢局的職業安全衛生檢查不確實。
三、女性外籍移工可能更容易被安排到暴露於毒性化學物質的電子業
從科學園區的性別比例可以看出,女性移工是電子業的勞動主力,韓國三星也是同樣做法,只是三星是把工廠移到越南。
女性,可能出自於細心、穩定、對生產線工作的接受度,更容易被安排到高階的電子業(男性移工可能被安排到粗重的工作),而電子業是最容易接觸到毒性化學物質的行業。
四、外籍移工難獲得司法救濟
移工在台灣有停留年限的限制,最多三年,可延長一次。當遭遇嚴重職業災害死亡或重傷時,往往需要靠家屬來台灣起訴,這是一筆高額費用支出。
甚至連檢察官都傾向不起訴,因為移工很難有能力聲請再議(再議是不服檢察官決定的一種救濟程序)。
五、菲律賓政府沒有對輸出之本國勞動力盡到保護義務
根據報導以及實際聯繫的經驗,菲律賓駐台辦事處(MECO)對於自己本國勞工的態度確實非常保守,不希望來自外界NGO的介入。這顯然違反菲律賓國內制定的《1995年海外工人與海外菲人法》[3],要求菲律賓政府照顧海外工人的精神。
六、關於移工的國際法規範--聯合國日益重視國際移工人權問題
2019年全球有超過30國的GDP的10%以上來自國民到海外工作的匯款。超過2.7億名移工把錢匯回母國家中,金額約5540億美元[4](2019),這是發展中國家獲得外匯的最主要管道。聯合國估計今年因為疫情關係,這個數字會下降20%。[5]台灣移工人數從今年2月的71.9萬人,減少至8月統計之69.9萬人,[6]8月起,多個縣市只准自己縣市移工入住防疫旅館,讓想引進移工卻排不到防疫旅館的產業面臨更嚴重的缺工問題。[7]
聯合國強調,移民是推動全球經濟成長、增強社會力量與加深種族間相互理解融合的原動力。各國對於移民不可對他們有種族偏見,應該給予他們有尊嚴的待遇,並要尊重這些移民的選擇。
以下介紹幾個相關國際公約:
(一)1990年《保護所有移工及其家庭成員權利國際公約》
《保護所有移工及其家庭成員權利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the Protection of the Rights of All Migrant Workers and Members of Their Families)經聯合國大會1990年12月18日第45/158號決議通過,按照該公約第87條第1款規定,該公約於2003年7月1日生效。由於該公約涉及移工及其家庭成員之醫療、教育、司法、選舉、社會福利、保險等,也涉及到國際關係、國家主權、國家安全、移民等政策方向,範疇相當廣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