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減少醫病訴訟、保障醫病雙方權益,立法院耗時兩年審查《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草案,8日晚間初審通過,確定調解機制,醫糾補償基金則保留協商。
根據衛生署統計資料,該署醫事審議委員會自民國76年到100年間完成七千九百多件的醫療爭議鑑定案,且件數逐年攀升,涉及刑事訴訟案者將近8成。該草案指出,病人在訴訟中處於弱勢地位,且訴訟過成耗時耗力,造成負擔。
因此該草案規定,醫療單位必須設置關懷小組,在醫糾發生時,第一時間與病患或家屬溝通,之後再到縣市主管機關設立的醫療糾紛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與鑑定,雙方若無法達成共識,再依法提起民事或刑事訴訟。
衛生福利部醫事司長李偉強表示,在醫糾發生時,希望民眾在訴訟前先調解,調解不成後才走訴訟。他也強調,人民訴訟權不受影響,民眾還是可提告。病人或家屬也可請求提供病歷與各項檢查報告複製本,減少病人方對於醫糾客觀性的質疑。
為避免醫病雙方的知識落差,縣市主管機關也需提供第三方的諮詢管道服務,該諮商費用由主管機關補助。草案也納入重大病安事故強制通報法源,並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醫院調查,改善缺失以提升醫療品質。
該草案中有關補償基金則因資金來源及比例未達成共識,朝野雙方保留協商。該補償基金是為了在醫糾無法規責於病人或醫事人員時,針對醫療行為難以明確的部分由主管機關辦理醫療事故補償,保障醫病權益。
李偉強說,外界關注的醫糾補償基金,補償的對象、範圍和金額等,待母法完成三讀後,該部將研擬子法,比照現行「生育事故救濟辦法」補償病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