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1名彭姓男子2019年間駕車行經某夜店,遇員警設攔檢點做酒測,彭為逃避檢測,佯裝停車受檢,再突然加速衝撞正在執勤的孫姓員警,致孫臉部、頭部受傷,彭男隨後駕車加速逃逸,除傷害罪外被控肇事逃逸罪。不過法院判決近日出爐,彭男是「故意」撞警而非肇逃定義的「意外」,因此判彭男無罪。
檢方起訴書指出,彭男妤2019年12月1日凌晨,駕車載不知情的胡姓友人,行經台中某夜店前,見勤區員警設置攔檢點檢測酒駕,彭為逃避檢測,先減速洋裝願意受檢,接著趁孫姓員警上前示意停車時,旋即加速衝撞孫警逃逸,造成孫姓員警閃避不及撲倒在該車引擎蓋上倒地,受到臉部擦挫傷、頭部損傷、鈍傷等傷害。
警方事後依傷害罪、肇事逃逸等罪移送法辦,其中傷害罪部分,被判有期徒刑6月,得易科罰金18萬元,加上他與孫警以30萬元達成和解,獲得緩刑3年,但須服勞役100小時。
至於肇事逃逸部分,台中地院指出,該罪的前提是行為人對事故發生「非出於故意」,包括發生交通事故、車禍等「意外」情形,但如果行為人出於故意殺人、傷害、重傷害等主觀犯意,而駕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時,這樣應以殺人罪、傷害罪、重傷罪等刑責辦理,而非使用肇事逃逸罪辦理。
台中地院指出,本案彭男基於妨害公務與傷害故意,而故意撞警後逃逸,僅能以妨害公務執行及傷害故意辦理,與肇事致人受傷逃逸罪之構成要件不符,因此在這部分判彭男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