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 法拍凶宅應先公告

2014-05-20 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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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修法,明訂法拍屋應公告載明是否為凶宅。(取自法拍屋查詢系統)

立法院修法,明訂法拍屋應公告載明是否為凶宅。(取自法拍屋查詢系統)

立法院院會20日三讀通過《強制執行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明訂法院拍賣不動產時,應公告載明建物內是否有發生過凶殺、自殺或一氧化碳中毒致死等非自然死亡事項。讓民眾了解「凶宅」的相關情況,以符合拍賣交易的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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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購買法拍屋時,有時會因法院未標明而買到凶宅,但之後欲撤銷拍賣卻求助無門。提案立委丁守中認為,法院未能於事前的拍賣公告中提供欲承購者評估,事後更缺乏相關配套與補救作為,致國人對法院公信力產生不信任感,顯有違信賴保護原則,因此提案修正《強制執行法》部分條文。

今天立院三讀修正通過條文明訂,查封時,書記官應作成查封筆錄,載明不動產所在地、種類、實際狀況、使用情形、現場調查所得的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特殊情事及其應記明事項;而法院拍賣不動產時,也應公告相關事項,讓應買人知悉,以利其決定是否應買或願出價額。

為了調查房屋詳細情況,修法條文規定,執行法官或書記官需實地勘查,或向警察及其他有關團體調查,受調查者不得拒絕。

此外,三讀修正通過條文增訂,強制執行應依公平合理原則,兼顧債權人、債務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權益,不得超過達成執行目的必要限度。提案立委賴士葆解釋,這可避免債務人僅欠數十萬元,執行法院卻採取拍賣價值上千萬元的不動產為清償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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