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來一則駭人聽聞的法國巴黎中學歷史教師帞蒂(Samuel Paty)遭斬首遇害事件,讓我想起十多年前發生的丹麥「日德蘭郵報 (Jyllands Posten) 的「穆罕默德的臉孔」漫畫事件(2005年)、「達文西密碼」電影事件(2006年),以及幾年前的「法國查理週刊」事件(2015年)。這幾起事件涉及褻瀆宗教至高者─回教先知穆罕默德和基督教耶穌上帝─的地位與形象,在歐洲引發了嚴重的宗教衝突與族群仇恨,暴力流血事件不斷,不僅造成許多國家內部動盪不安,丹麥「日德蘭郵報」漫畫事件甚至演變成為國際政治事件,伊斯蘭世界的國家發動對基督教國家的外交和經濟制裁,漫畫戰火幾乎燒遍全世界,影響極大。事隔多年,歐洲社會內部的宗教與族群衝突問題並未趨緩,隨著中東難民潮大量湧入以基督教為主的歐洲國家,因宗教信仰差異所產生的族群對立、衝突與仇恨之情形更為加劇。
這幾樁涉及宗教自由與言論/藝術自由衝突的爭議事件,其實點出了兩個重要的法律議題,一、是在宗教議題上,藝術自由、出版自由與言論自由究竟有無禁區?二、是國家應如何處理宗教自由與其他自由權利相衝突的問題?
宗教自由作為基本人權,受到近代立憲國家明文保障。其係指人民有宗教「信仰」與「不信仰」的自由、「參與」與「不參與」宗教活動的自由和「加入」與「不入」宗教團體的自由。在多元文化社會裡,不同宗教信仰之人民,在各自實現自我的宗教信仰價值時,難免會發生權利衝突的情形,此時國家對於宗教信仰和世界史觀所持的態度和立場,往往會影響其處理相關爭議的作法。
當今民主國家多半會認同以「中立(Neutrality」和「寬容(Tolerance)」作為處理宗教問題之準則。所謂「宗教中立原則」意指,國家應秉持平等開放的原則,去對待各種各樣既存且互相競爭的宗教信仰和派別。這不僅要求國家應尊重所有在法律允許範圍內的宗教信仰,而且亦應秉持宗教中立與政教分離原則,對宗教問題與事物保持超然、客觀與遠距的態度。是以國家不宜對特定的宗教加以獎勵或禁制,或對人民特定信仰給予優待或不利益;在面對宗教信仰和世界觀的問題上,應自我節制,避免與某一宗教或世界觀劃上等號。
另一項「寬容」原則,則與真理、自由、和平等息息相關,是落實多元社會不可或缺的要素,且是宗教自由實踐不可或缺的準則,為近代憲法上重要的立憲理念。德國學者Herbert Markus 說: 「寬容的目的是真理。」Peter Noll 亦謂: 「自由的條件是寬容」。學者Adolf Arndt則謂 「寬容是相互原則」 (Gegenseitigprinzip),經由寬容,人們平等的相互肯定彼此的人性尊嚴。寬容本身蘊含了一種思想態度,就是人與人之間應相互尊重,並且應重視和容忍他人不同意見,特別是遇到宗教、政治或觀念上之不同意見時,除維護自己權利外,尤應站在他人權利那方、確保他人權利的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