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雖經解嚴、多次政黨輪替,掠奪式的土地徵收卻隨房地產炒作、土地飆漲、金權掛勾而更為嚴重。掠奪式的土地徵收造成的大量迫遷造成嚴重社會問題,其衍生的房地產炒作嚴重危及台灣整體發展。因此,土地徵收法制修法迫在眉睫!以下,是「台灣土地正義行動聯盟」對台灣土地徵收法制修法的建議:
1.土地徵收的定義必須回歸憲政,僅適用於「公共事業之需要」
依據《司法院釋字第425號解釋》,「土地徵收,係國家因公共事業之需要,對人民受憲法保障之財產權,經由法定程序予以剝奪之謂。規定此項徵收及其程序之法律必須符合必要性原則,並應於相當期間內給予合理之補償。」因此,建議土地徵收之定義應該回歸憲政,並將此段文字取代目前《土地徵收條例》第一條之立法意旨,讓未來土地徵收之實施標的僅侷限於「公共事業之需要」。
2.廢除現行區段徵收制度,另訂相關適合之法規
現行區段徵收乃是政府運用土地徵收手段進行合作開發,並非是「公共事業之需要」,這明顯不符合上述憲法對於土地徵收的定義,因此必須予以廢除。建議區段徵收廢除後,未來或可參考《都市計畫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之精神,制訂相關的法規,以此來體現政府與民間真正的合作開發。
3.土地徵收審議小組必須為獨立委員會,客觀中立的行使職權
土地徵收乃是屬憲法層次的基本人權課題,其行使必須要非常謹慎,並符合相關的公益性、必要性、比例性、最後迫不得已手段等前提要件,因此是否符合這些要件的審議就顯得非常的重要。惟目前「土地徵收審議小組」的位階及人員組成恐皆無法達成上述目的,因此建議應將「土地徵收審議小組」的位階提升為獨立委員會,客觀中立的行使職權,不受政權及利益的干擾。另外,該委員會的所有委員也必須是由行政院提名,並經立法院同意。
4.土地徵收審議之正當行政程序必須要由前述委員會舉辦聽證會
《司法院釋字第709號解釋》雖然是針對《都市更新條例》,但由於其所產生的法律效果與土地徵收一樣,皆涉及人民財產權及居住自由之剝奪,因此,土地徵收之正當行政程序也應比照大法官對於都市更新的要求。《司法院釋字第709號解釋》指出:「能確實符合重要公益、比例原則及相關法律規定之要求,並促使人民積極參與,建立共識,以提高其接受度,…..除應規定主管機關應設置公平、專業及多元之適當組織以行審議外,並應按主管機關之審查事項、處分之內容與效力、權利限制程度等之不同,規定應踐行之正當行政程序,包括應規定確保利害關係人知悉相關資訊之可能性,及許其適時向主管機關以言詞或書面陳述意見,以主張或維護其權利。而於…..計畫之核定,限制人民財產權及居住自由尤其直接、嚴重,……並應規定由主管機關以公開方式舉辦聽證,使利害關係人得到場以言詞為意見之陳述及論辯後,斟酌全部聽證紀錄,說明採納及不採納之理由作成核定,始無違於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及居住自由之意旨。」依此,建議應該舉辦聽證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