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現行立委選舉採單一選區兩票並立制,規定不分區立委與僑委的政黨席次設有5%選舉票門檻,遭制憲聯盟與綠黨抗議違反《憲法》國民主權原則,聲請釋憲。今大法官作出721號解釋文,宣布該規定並未違憲。
根據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第1項與第2項規定,2008年起的第7屆立法委員名額改為113人,選舉方式混合區域立委單一選區制,與不分區立委及僑委部分政黨比例代表制。前者從直轄市、縣市劃分選區,每區選出1位區域立委(含原住民6人),共79席;後者34席則依據政黨名單投票比例決定,政黨若獲得5%以上的政黨票就可分配席次。
聲請人制憲聯盟認為,該規定所設的政黨比例席次與5%的政黨門檻規定違反《憲法》第2條保障的國民主權原則,亦侵害平等選舉原則,因此提起行政訴訟,控告選舉無效與當選無效,遭高等法院駁回確定,轉而聲請釋憲。
大法官認為,《憲法修正條文》是經過正當的修憲程序,因此效力與未經修改的憲法條文相同,且修正內容並未違反《憲法》中的民主共和國原則、國民原則、以及基本人權。
在《憲法修正條文》效力確定之下,大法官指出,選舉制度反應的是公民對民主政治的選擇。單一制保障區域的代表性,比例制確保政黨多元性,我國採兩者並立是希望相輔相成,避免因小黨林立造成國會議事效率不彰。
此外,經幾次選舉後也可發現,該制度並未剝奪國、民兩大黨以外政黨獲選的可能性,因此並未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宣布沒有違憲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