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陳進添涉嫌於世大運開幕時丟煙霧彈鬧場,日前被檢方以涉犯強制罪且有再犯、串供之虞聲押禁見,但台北地院裁定30萬元交保、限制住居且每天要到警局報到,北檢不服提出抗告,主張應預防性羈押,高院31日認定北院裁定無不當,駁回抗告確定。
世大運19日舉行開幕式,因反年金改革團體抗議,導致部分選手無法順利入場。警方查出陳進添涉嫌投擲煙霧彈,於23日將陳移送台北地檢署。
台北地檢署檢察官複訊後認定陳男涉犯妨害公務、恐嚇公眾以及強制罪,犯罪嫌疑重大,有逃亡、串供及再犯之虞,因此向台北地院聲請羈押禁見。但台北地院裁定30萬元交保、限制住居且每天要到警局報到,北檢不服提出抗告。
針對檢方主張陳進添可能再犯案,高院認為,朝人群丟擲煙霧彈的手段雖然激進、不可取,但陳進添之前曾參加其他反年改抗議活動,並未持有爆裂物或其他危險物品,難以認定他一定會再犯;此外,高院也認為,不能因陳進添沒有主動投案,就認定有逃亡之虞,在警方查出陳的身份後,通知他北上到案說明,他也配合應訊,並未抗拒或脫逃,所以無法認定有逃亡之虞。
高院裁定也指出,陳進添所犯的妨害公務罪、恐嚇公眾罪、強制罪,都是刑度3年以下的輕罪,加上他沒有逃亡之虞,也表示願意以20萬至30萬元交保、每天到警局報到,因此北院日前裁定以30萬元交保,限制住居及每天到警局報到,可對陳進添產生強大心理約束力,因此沒有羈押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