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國祥觀點:消滅寒蟬是朝野的共同大業

2020-12-23 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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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論自由烈士鄭南榕「百分之百言論自由」的主張是消滅寒蟬的不二法門。遺憾的是,後來者未必有這樣的見識,例如前立委姚文智與前監委陳師孟都主張,應該處罰任何懸掛五星旗的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曾針對中天新聞台播放韓國瑜新聞太多且有部分錯誤,開罰一百萬並限期改善。陸委會主委陳明通明白表示,凌友詩在公開場合說中華人民共和國是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十年內要統治台灣,這「顯然是叛國罪」,希望能積極推動修法,加以處罰。蔡總統曾嚴厲抨擊「收購臉書粉絲專頁、或金錢利誘培養特定主張網紅的宣傳」,當時的總統府秘書長陳菊附和說,絕不能讓言論自由被濫用。行政院院長蘇貞昌抨擊「台灣面臨敵國假資訊、假訊息、收買言論的超限戰」。事實上,如何對待涉及中國大陸的訊息與言論,正是言論自由是否確獲保障以及國家安全理由是否被濫用的試金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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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言論自由原則,任何政治上不受歡迎的主張,只要是有主張而沒有具體行動,且言論並無明顯而立即的危險,都應予以包容。言論自由本來就該保障「不受歡迎的言論」。美國以保障言論自由備受敬重的大法官霍姆斯(Oliver Wendell Holmes Jr.)說了一句經言:思想自由是要保障「我們所痛恨的觀點」(the thought that we hate)而非「我們贊同的觀點」。美國反奴役主義鬥士飛利浦(W. Phillips )也有一句名言:

自由的代價是永恆的儆醒

儆醒什麼?主要是指我們是不是變成從前反對過的那種人?少了這個儆醒,我們與戒嚴、威權時代的距離與做法,可能只有一步之遙。

以1964發生的紐約時報Sullivan事例,就是直面「有錯誤事實的政治言論是否受保障」的議題。當時的最高法院做出最有名的論述,一方面說公共事務必然包含對政府和公務員尖銳、嚴厲而令其不舒服的批評,但錯誤是難免的;又說言論自由要有喘息的空間,就必須「容錯」。由此衍生出真實惡意(Actual Malice)的原則,對於即使錯誤的訊息和言論,必須是顯然出自惡言且嚴重背離事實方可議處。

若能言論自由的這個精義,則可使寒蟬消失無蹤。正如吳庚前大法官於第四○七號解釋之協同意見書所做講」的透徹論述:「允許人民公開發表言論、自由表達其意見,乃社會文明進步與閉鎖落後之分野,亦唯有保障各種表現自由,不同之觀念、學說或理想始能自由流通,如同商品之受市場法則支配,經由公眾自主之判斷與選擇,去蕪存菁,形成多數人所接受之主張,多元民主社會其正當性即植基於此。又民主社會之存續及發展有賴於組成社會之成員的健全,一國國民祇有於尊重表現自由之社會生活中,始能培養其理性及成熟之人格,而免遭教條式或壓抑式言論之灌輸,致成為所謂單面向人 (one-dimensional man ) 。憲法上表現自由既屬於個人權利保障,亦屬於制度的保障,其保障範圍不僅包括受多數人歡迎之言論或大眾偏好之出版品及著作物,尤應保障少數人之言論。」

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目的,在於保障社會每一個人得以獨立自主地充分表現自我,並進而促成社會價值與文化的多元化發展,而在掌權者如果抱持「作之君」、「作之師」的心態,扮演訊息與言論審查者角色,且以峻法為後盾,則多數人必將怯於「獨立自主地表現自我」,且結果必然是寒蟬遍布,人民噤聲不語。如此一來,訊息的傳播和言論的抒發必定備受壓抑,不僅有違自由與民主的本意,且將螫傷社會多元價值與意見相互攻錯、相激盪相的美好情狀。

*作者為資深媒體人,前中央通訊社董事長,前中選會委員。本文原刊《美麗島電子報》,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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