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心而論,王之倧擔任中統特務與皖(安徽)省特室諜報主任的中華民國在大陸時期,是一個連年內外戰亂不斷,令人感嘆「寧為太平犬,不做離亂人」的悲情年代。他以北平朝陽大學畢業生的身分,出任法官或檢察官。其實這本身並無問題,因朝陽大學是民國時期最出色的法律院校之一,1929年在世界法學會海牙會議上,朝陽大學被肯定為「中國最優秀之法律院校」,在中國近代法學教育史上享有「南東吳、北朝陽」的說法,與「無朝(陽)不成院(法院)」的美譽。
王之倧就算未擔任過中統特務與皖省特室諜報主任,以他如此漂亮的法律學歷,在當年中國人小學沒畢業者超過90%的民國時期,大學一畢業就去當法官或檢察官應該也非難事。就好像現在台灣的東吳大學,或台政北大的法律系應屆畢業生年紀輕輕考上司法官特考,並非少見。
這段歷史反而真正啟示我們的是,全稱為中國國民黨中央執行委員會調查統計局,也是現在法務部調查局前身的中統,當年竟是多麼愛才若渴慧眼識英雄,能吸引王牌大學法律系的畢業生投身其中。就如同現在台灣每年的調查局特考,也常見已考上律師者報名投考,考上者甚至會成為新聞。哪有什麼好奇怪的呢?
王之倧最近被轉型正義抓出來打屁股的黑歷史之一,是在1970年大法官會議作出的釋字129號解釋,其中有個與現代社會法律常識嚴重扞格的冷酷觀點:「滿14歲人參加叛亂組織,於滿14歲時,尚未經自首,亦無其他事實證明其確已脫離者,自應負刑事責任。本院釋字第68號解釋並應有其適用。」
當時雖然有位大法官林紀東反對這樣的解釋,認為「未滿14歲之人,智慮未周,脅於暴力,任其驅使,尤難謂其參加叛亂組織,『有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或『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之故意,既未達責任年齡,又無故意,其行為自不能視為犯罪,既不能視為犯罪,更何違法性與繼續性之可言?故必年滿14歲以後,有故意繼續參加叛亂組織之事實,有脫離之自由,而尚未脫離組織者,始有本院釋字第68號解釋之適用…」
另有看過檔案資料的歷史專業人員表示,相關紀錄顯示王之倧在大法官會議上慷慨激昂,強烈反對被迫加入叛亂組織的未成年人網開一面。並轉述他的發言如下:
「我們大法官會議能給以被迫的藉口,以免除其刑事責任嗎。果真是被迫又為何不去辦理登記呢。因此我認為無論在解釋文內在解釋理由書內均不能載有被迫可免責之言論。何況果屬被迫你可去辦理登記呀,主管機關絕不會對你為難的呀,你又何憚而不為呢。我們應注重國家利益應注重政府決策,在解釋文解釋理由書內決不能有被迫即可免除刑事責任之記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