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此行政倫理的迷思,更常見的還有:長官的一個命令,不論它有多麼離奇或不合理,下屬都會認為「使命必達」才是對長官負責的表現(如果後來果然出了問題,就又回到下屬背黑鍋的情況了)。令筆者困惑的是:為何所有行政人員對行政倫理的認知,都是下屬要對長官負責,而不是對自己的職務負責呢?試想:如果長官下達一個命令,從自己的職務看來是不合理甚至是違法的命令,多數行政人員為何都會服從這個命令呢?更何況如果後來果然出問題,最後背鍋負責的人還是執行這個命令的自己啊!(你見過哪一個長官這時候會出面承認自己錯誤的?)著名的米爾格倫實驗(Milgram experiment,又稱權力服從研究,這個實驗的目的,是為了測試受測者,在面對權威者下達違背良心的命令時,人性所能發揮的拒絕力量到底有多少),不就是在講這個道理嗎?為何都過了60年了,這種盲目的行政服從仍舊存在呢?在台灣眾多的政治醜聞事件中,這類「棄車保帥」的案件難道還少見嗎?
其次,就是對吹哨者的管控手段了。上述的行政服從,當然並非百分之百地適用於所有行政人員,偶爾還是會有幾個不服從權威的異議份子,甚至可能出現對外透露違法情事的吹哨者。這時,身為主管的長官及其共犯結構的同儕們,就會形成一個嚴密的防護網絡,防止這樣的吹哨者出現。在政治圈裡不是有個不成文的荒謬法則嗎?那就是「解決問題最好的辦法,就是解決那個提出問題的人」。
以上述這個私立大學為例,爆發外籍學生超時打工事件前,這所大學就以嚴密的教師評鑑與人事法規為手段,管控著所有教職員工的教學、研究與服務績效;事件爆發後,這所私立大學則開始著手規劃更嚴格的教師評鑑辦法。就以其中一條未來可能通過的修訂法條來說,它明載:教師評鑑程序為基本門檻指標及量化指標,教師均須先通過「教學」、「研究及產學」、「輔導及服務」等3大項目之基本門檻,始得進入量化之評量,而量化指標總成績達70分為「通過」,否則評鑑為「未通過」。其中的量化指標部份本就以「多如牛毛」著稱,如今的門檻指標更加入如「必須擔任行政主管或副主管」,或「擔任校級計畫主持人或協同主持人」為必要條件,其管控教師行為的意圖明顯。
教師評鑑的真正目的?
其實筆者曾不止一次與該校校長談過治校理念。校長就曾經明白地告訴我,教師評鑑的功能有2:1是藉此要求老師們配合學校各項行政措施及提供各類計畫所需之成果;2是未來少子化勢必減少教師員額,教師評鑑的結果可以作為不續聘或解聘老師的依據。看出來了嗎?原來該校教師評鑑的真正目的,並不是在於評選教師的良莠,而是在於作為控制配合與減少員額的手段。更重要的是,馴化大學教師們為了評鑑合格而服從聽話,如此一來,不僅不會出現吹哨者這類的告密者,甚至還能形成所有老師彼此牽制的自我監控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