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廣播公司被交通部指控佔有新北市板橋區國有土地案,最高法院維持更三審見解,認定本案8筆位於板橋土地,1985年間不當移轉給中廣,已違反《國有財產法》,判決中廣敗訴確定,須將5000多坪、市價超過170億元土地所有權,登記回復為中華民國確定。
本案源於2004年扁政府清查追討國民黨產,這8塊土地鄰近新板特區,市值粗估為60多億元,若從機關用地變更為住宅用地,價值可能暴漲至100多億元。
交通部提告指出,被中廣占用的這8筆土地,是台灣光復後代表國家接收的日產,原始登記為國有地。1981年間,中廣先以管理機關變更為由,申請將土地管理機關變更為中廣,1985年再把所有權移轉登記到自己名下,但沒有付錢,又把原始3筆土地分割成8筆土地,違反《國有財產法》規定國有財產不得以私法人為管理機關、也不得處分的規定,要求中廣塗銷當年的所有權移轉登記,並將土地回復登記為國有。
中廣辯稱,當年已透過作價轉讓方式取得這8筆土地,價款由中廣為政府製作廣播節目的費用抵扣,因此土地所有權乃合法取得。交通部一、二審均敗訴。
交通部提出上訴後,歷經多次更審,高等法院更三審判決認為,中廣當年受政府委託,代為接收「台灣日據時期各電台產業」,但並未因此取得土地所有權,土地仍屬國有。此外,1969年國產法就明定,各單位管理的國有非公用財產,應在1971年3月移交國產局完畢,中廣將土地移轉登記自己名下已違反規定,因此判決交通部勝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