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角色之轉換
因威權時期原住民事務皆屬「由上而下」由政府逕為原住民作決定,且原住民族一直位處被「被研究者」之角色,轉型正義應轉換為「自我研究,自我定位」,因自己的故事由各族群自己說會更精準及更能作完整之銓釋。政府機關及各專家學者,應由過去完全主導地位,轉換成為行政指導或從旁協助之角色。並由原民會原住民各族群代表委員專責導引、整合及擔任推手之重責大任。政府應尊重原住民各族群之主體性及自己故事自己說的權利。
三、族語及文化併同進行
因原住民族之「族語及文化」無可分割,故應將族語及文化併同進行,政府長時期採用漢式、英式或宗教式之族群族語復振多所缺憾,甚符合各自目的性之教育理念,但漠視原住民族群「無文化之語言不具內涵,而無語言之文化則無以承傳」之事實認知,故政府之美意常事倍功半無感於部落。
四、資源總清查工作內項
以教育部或原民會所規劃之原住民傳統知識体系八大領域為主軸,依資源清查作分類、分項、分目、分次等,並由年青族人分組、分工執行(培訓)。族群組織遴派「部落年青族人」為核心主軸(支薪),自屬族群之專家學者回饋的從旁協助,部落耆老必然認同而欣然協力,並正視各族群差異度及避免援引參照而同質化。內項工作概可區分:1、動物篇。2、植物篇。3、礦物篇。4、地理篇。5、天文篇。6、水利篇。7、自然篇。8、災害篇。9、食物篇。10、人物篇。11、身體篇。生活篇12、禮俗篇。13、育樂篇。14、情感篇。15、祭儀篇。16、語言篇。17、文化篇。18、土地篇。19。狩獵篇。20巫醫篇。21其他(如生物、科技、醫學等)。自己故事由族人自己說更臻完美驚艶。
五、主管機關「整體規劃」交部落執行
資源總清查為統治者對被統治者用心扶持之起步,故應請原住民主管機統籌原則性、可行性之設計規劃,交由具公法人資格之各族群或部落組織據以執行。且原民會應明訂以「族群」為執行單位(非各部落),可避免割裂族群之完整性,族群相關事項族群內部會自做溝通。除有利繁瑣業務之原民會單一化、明確化工作執行,原住民主管機關更可「專精」於17個族群,而非「無為」之應對數百個部落組織,圖以培養及喚回各族群傳統團結一致之優良傳統,全力營造各族群強而有力之民族「組織氣候」。
六、民族系統之「部落組織」執行工作
資源總清查不宜由屬公務系統之公部門及其外圍組織辦理,因公部門及公務人員並無深入及瞭解原住民族語及文化之能力,況基層公所人力不足及業務繁忙,又當族群是跨行政區或當原鄉地區漢族子民超過原住民人數,原鄉之鄉公所實難獨厚原住民族之事實。尤其公務系統組織及工作人員其必然是依法行政為最高工作原則(甚難以原住民最高權益設)。而「部落組織」除可維護部落、肩負族語及文化承傳,並可為部落對外之對口、族人爭取權益、挑戰不當之現行法規或作修(訂)法令之強烈建議,「部落組織」乃屬原住民族圖自治之基礎,更是原住民族群最後之守護者。故辦理資源清查工作,應由各族群屬民族系統具公法人資格之族群(或部落)組織為主,甚符合總織統「由下而上」之民意及夷將主委「部落為主體」之施政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