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新聞自由最黑暗的一天:記者追查新聞竟有罪!法庭裁定蔡玉玲構成「虛假陳述」,被罰6千港幣

2021-04-23 1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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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鏗鏘集》與元朗衝突

《鏗鏘集》是香港電台電視部有40年歷史的知名時事節目。該節目繼2019年元朗「721事件」發生後嘗試重構事發經過,去年7月再播出《7.21 誰主真相》跟進報導,當中該欄目記者透過「車牌查冊」找出多輛在事發前後出現在事發現場——港鐵元朗站周邊的汽車擁有人,並嘗試逐一追問這些車主與事件的關聯。根據片尾演職人員表,蔡玉玲是這期節目三名編導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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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警方指控蔡玉玲涉嫌透過特區政府運輸署網上申請「車輛登記細節證明書」系統,取得相關汽車擁有人的個人信息,包括車牌號碼(機動車登記牌號)、車輛登記資料、車主姓名、住址、身份證號碼等,其後將所得信息「用於不符合聲明所指的用途」,涉嫌違反香港《道路交通條例》中「為取得道路交通條例下的證明書而作出虛假陳述」罪。

香港電台在報導蔡玉玲被捕時指出,節目組有對出現在片段中的涉事汽車牌號作模糊處理。

案件於今年3月24日開審,控方修訂控罪字眼為「為取得《道路交通條例》下的證明書而明知而作出在要項上虛假的陳述」,指控蔡玉玲分別於去年5月17日及6月10日在香港,「為取得同一輛私家車的車輛登記細節證明書,明知而作出在要項上虛假的陳述,表示申請證明書以作與交通及運輸事宜有關的用途,即進行法律程序和買賣車輛以外的其他有關交通及運輸事宜」。

擔任檢察官的律政司署理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劉德偉在庭審中指出,汽車登記冊的備存是為解決道路上的問題及賠償問題,例如車輛在路上行駛造成阻礙或傷亡,從而需要得知車輛擁有人的身份。被告人查冊取得車輛資料後,到登記地址和通過電話採訪,但採訪本身與交通運輸無關,報導不是有關交通運輸的用途,所調查的事件和罪行本身也跟交通運輸無關,是濫用查冊機制。

劉德偉提出,登記冊中涉及敏感個人信息,要是運輸署方面容許任何人以任何目的發放這些信息,必定與《道路交通條例》訂立目的相違背。

為蔡玉玲辯護的陳政龍資深大律師主張,查冊的用途是調查誰運送元朗襲擊事件中的疑似武器,而被查冊車輛涉嫌直接用作犯罪用途,找出車輛擁有人以辨認襲擊者,必然與交通運輸有關,採訪明顯涉及公共利益。

他還主張,《道路交通條例》中,運輸署署長向查冊人士供給資料詳情屬「絶對責任」,而「絶對責任」不能隨意偏離,除非立法時有適當公共政策理由。查冊申請表中只有「進行與運輸相關的法律程序」、「買賣車輛」和「其他有關交通及運輸的事宜」三個選項,陳政龍認為被告人勾選「其他有關交通及運輸的事宜」一項並無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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