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名詹姓女教師在臉書發文,指控警方在中壢火車站以「我沒看過你」為由要求盤查,女教師認為自己沒有義務回答,雙方發生衝突後經查以妨礙公務將她帶回警局,事件引發起高度討論。時代力量立委邱顯智就此就以「司法院釋字第535號」解釋來分析,指出「陌生臉孔」完全不符合可以要求盤查的要件,若無法律授權,人民沒有義務提供資料。
該名女教師在臉書發文中指出,自己日前經過中壢車站時被一名身穿警察制服、騎著警用機車的男子攔住,並詢問她的身份、來處、造訪目的等等。女教師不服,遭警方以妨礙公務上銬帶回警局。
中壢分局:當事人不服查驗,警多次警告才逮捕
對此,中壢分局在女教師的貼文下留言,指女教師經過的路段是中壢分局治安要點路段,警方得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第1項第6款以及第7條,對她查證身份,也得採取相關措施。中壢分局強調,員警在指定路段依法發動盤查並告知攔查事由,是女教師不服查驗,還言詞辱罵執勤員警,警方在多次警告無效後才依妨害公務罪嫌逮捕,並移送桃園地檢署偵辦中。
邱顯智:警盤查正當性有疑慮
不過,邱顯智認為,中壢警方在盤查的部分,正當性確實有些疑慮。他在臉書發文指出,中壢分局的說詞和女教師有出入,前者指向警方以「不認識」為由要求盤查;而中壢分局的解釋則是指向「在要點路段盤查」。
對於中壢分局的說法。邱顯智認為,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第1項第6款確實有授權警察在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可對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查驗身分。但為了避免過於空泛,同條第2項補充了一項限制,規定以「防止犯罪,或處理重大公共安全或社會秩序事件而有必要者為限」。而且,什麼算犯罪或重大公安、社會秩序事件,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指定,並不是給警察「此路是我開」的權力。
邱顯智並引述憲法第535號解釋,提到「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警察人員執行場所之臨檢勤務,應限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處所、交通工具或公共場所為之,其中處所為私人居住之空間者,並應受住宅相同之保障;對人實施之臨檢則須以有相當理由足認其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者為限,且均應遵守比例原則,不得逾越必要程度。」
他指出,中壢分局以「防止犯罪」為由讓警察在「要點路段」盤查,也得先證實所謂的防止犯罪和這個要點路段之間的關係。例如:鄰近餐廳或酒店附近的路段,為了防止酒駕而設置臨檢點,這樣才符合比例原則中適當性的要求。
而針對女教師所說警察以「不認識」為由要求盤查,邱顯智解釋,「陌生臉孔」不符合前述的各款要件,而女教師既非前案嫌疑人,也不是被告,和警方稱要點路段曾發生和查獲的多起案件沒有關聯,所以更不具被盤查的義務。
此外,邱顯智也強調,法治國家的警察其實只是「穿著警察制服的人民」,沒有得到法律授權,人民沒有提供資料的義務,警察也沒有浪費人民時間的權力,哪怕只是一分鐘。